关于核准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核准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505号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子公司—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报告》(华润元大〔2013〕3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名称为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深圳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尽快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及深圳证监局报告。

三、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

四、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做好对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安排,与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不得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五、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防范利益输送,切实加强公平交易管理,依法做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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