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关于核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11-2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核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485号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
关于核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核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485号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报告》(交施[2013]41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名称为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尽快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及上海证监局报告。
三、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
四、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做好对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安排,与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不得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五、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防范利益输送,切实加强公平交易管理,依法做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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