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关于核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11-2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核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483号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国金通
关于核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核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483号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销售子公司的申请》(国金基〔2013〕1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名称为上海国金通用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业务范围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上海国金通用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尽快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及北京证监局报告。
三、上海国金通用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
四、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做好对上海国金通用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安排,与上海国金通用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不得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五、上海国金通用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管理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1月22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