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核准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410号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请示》(华安基字[2013]21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募集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核准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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