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年度工作进行测评的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8-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大庆市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年度工作进行测评的暂行办法

(2008年4月29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测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测评是每位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测评范围是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含中省直行政管理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测评内容:

(一)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二)为企业发展、为群众服务情况;

(三)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

(四)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情况;

(五)行政、司法案件处理情况;

(六)其它。

第三章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测评工作通过下列形式了解情况:

(一)代表持证视察;

(二)代表在所在选区调查、走访;

(三)代表小组活动时组织代表听取选民意见和建议;

(四)街道人大工委组织代表听取选民意见和建议;

(五)代表团活动时组织代表听取选民意见和建议;

(六)其它。

第七条测评工作从年初开始到年底结束。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将测评票印发给市人大代表。

第八条市人大代表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按照测评票上满意、不足、建议三个方面,对被测评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民意调查。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要对市人大代表进行民意调查给予协助。

市人大代表在民意调查结束后,将群众意见进行综合归纳,按条列出所测评的各方面内容,并对总体工作情况做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综合满意度评价。

第九条12月份,市人大代表将填写好的测评票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测评票反馈的评议内容进行整理,对综合满意度票数进行统计。

第四章测评结果的处理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市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年度工作测评情况通报会,通报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报送市委,中省直行政管理部门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对测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测评部门要在测评结果公示后15日内,提出整改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

测评不满意率达到20%(含20%)以上的部门,要写出详细整改方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要对整改方案进行跟踪督办。整改工作完成后,整改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情况。

测评不满意率达到20%(含20%)以上部门的整改情况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市人大代表可以参考测评综合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联名提出议案。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可以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提出询问、质询等。

第十五条测评票和相关资料全部交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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