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申请粤东西北振兴发展股权基金提供支持的决议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申请粤东西北振兴发展股权基金提供支持的决议

(2014年12月30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为申请粤东西北振兴发展股权基金提供支持的议案》。会议决定批准这个议案,同意就广东(人保)粤东西北振兴发展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粤东西北基金)、汕头市海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晟公司)、汕头市珠港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汕头投资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总公司)签订的《关于汕头市珠港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书》项下海晟公司、投资总公司对粤东西北基金承担的预期收益差额补足义务及粤东西北基金与投资总公司、海晟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书》项下投资总公司对粤东西北基金承担的股权收购义务,向海晟公司、投资总公司提供财政资金支持,以确保海晟公司、投资总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上述预期收益差额补足及投资总公司履行上述股权收购义务,并将所需支出纳入相应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所融资金投向原则上用于海湾新区起步区珠港新城片区的开发建设。

会议要求,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融资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资金使用保障机制,用制度从源头规避各种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尽早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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