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0-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

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1991年5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1991年8月2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甘肃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条例》(1993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5.《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种草种树、发展畜牧的方针的决议》(1983年9月2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6.《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决议》(1983年9月2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7.《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坚持“严打”斗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1987年6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8.《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森林法〉,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决议》(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9.《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婚姻法〉、〈继承法〉,切实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1989年5月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0.《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决议》(1989年9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1996年7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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