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工作,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直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党政机关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党政机关出访团组实行计划管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团组计划与经费预算由市外事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联合会审,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外事办公室牵头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因公临时出国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外事办公室制订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按照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标准在年度预算中统一预留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出国团组计划实施时按规定将经费划拨市直部门单位,专款专用,不得超支,结余收回。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和经费预算,除中央、省、市紧急任务外,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和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增加。如确需增加,须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外事工作的领导审批。市财政局按批准后的因公临时出国调整计划和市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经费预算调整手续。

第五条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六条出国团组计划具体实施时,出访团组要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市外办和财政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予安排实施。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八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组团单位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必须坚持经济合理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同时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费用,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以及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厅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九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市外办和财政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市外办和财政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市外办和财政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市外办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四条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凭批准的出国任务批件申请办理人民币购汇限额。按照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因公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组团单位分项填写《六安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人员用汇预算表》,并由出国团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组团单位财务部门签章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出国经费预算中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城市间交通费,应提供境外日程安排、出访线路,供审核购汇限额时参考。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购汇,可凭身份证自行到中国银行办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适时开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部门对各部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县区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六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事字〔2002〕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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