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文号:马政[2010]22号
颁布日期:2010-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10]22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补贴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招商引资企业高层

管理人员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人才和项目引进,促进招商引资企业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补贴的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包括:

(一)总部在外地,在我市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总部设在我市的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具体补贴标准为,将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市地方留存的80%,补贴给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个人。补贴资金由当涂县、市辖区及市属开发区负责兑现。年终根据实际支付情况,市财政给予县区、开发区适当补助。

第四条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向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补贴对象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补贴对象在企业高层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3.个人薪资证明及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款入库凭证和个人完税凭证。

(二)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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