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潮府〔2010〕18号
颁布日期:2010-05-31失效日期:2015-05-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包括原深圳南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临港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市径南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对象重点是国内外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国家鼓励类项目以及电子信息、石化产业、船舶工业、装备制造、临港能源工业和潮州陶瓷、婚纱晚礼服等传统支柱产业升级项目。

第三条入园项目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规定。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单位面积投资强度250万元/亩以上(含250万元/亩),单位面积创税额度15万元/亩/年以上(含15万元/亩/年,不包括任何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数额)。

(三)落户项目必须在产业园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产业园所属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四)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节能要求。

第四条招商引资工作费用由市财政保障。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工作费用,重点用于宣传、推介等工作费用。

第五条投资者需办理各种证照以及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应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口”受理、“一个窗”收费、“一条龙”服务。

第六条建立市领导挂钩联系推进制度。对于国内外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国家鼓励类且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领导直接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入园企业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建立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要求,由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考核指标,定期对产业园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产业园土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产业集聚度、创税额度等各项指标落到实处。

第八条建立多方位业主沟通制度。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全体干部职工与企业挂钩联系走访制度,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产业园每季度举行一次园区企业接待日活动,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接待,听取业主意见和要求,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第九条建立“零收费区”。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外,对进入产业园企业不征收任何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进入产业园企业享受《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决定的实施意见》(潮发〔2008〕11号)等我市现行有效文件中赋予的优惠措施。

第十一条对国内外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国家鼓励类且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入园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享受更多的优惠。

第十二条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由市国土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凡未按申报建设内容开发建设的企业或以各种手段骗取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追究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故意刁难、推诿、办事不力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由监察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若国家、省及本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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