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桂政办发〔2009〕99号
颁布日期:2009-05-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

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对象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各设区市的市长为所辖行政区域粮食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签订粮食生产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重视粮食生产,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质量安全;

(二)增加投入,落实扶持政策;

(三)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

(四)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配套高产综合技术,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和粮食产业化。

责任书内容作为当年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条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奖惩结合”的原则,采用平时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查与定性考查相结合,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逐项评分,综合考评。

第五条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计分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1)执行,标准分为100分,根据完成情况,依照评分标准加分和扣分。

第六条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全年粮食总产量达到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指标,且总分高于90分的,评定为优秀。

全年粮食总产量达到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指标,且总分达到80~90分的,评定为合格。

全年粮食总产量不达到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指标,或者总分低于8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办公厅(室)和农业、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保、统计、粮食、气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

第八条各设区的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年终根据预计数或快报数,对本行政区域本年度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打分,填写《市年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向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机构报送自查结果和粮食生产工作总结。

第九条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机构对各设区的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自查结果进行核查和综合评定,并将考核结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条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与政府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考核对象绩效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与财政支农资金安排相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把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支农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

第十二条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与有关奖惩相结合,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在发展粮食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推荐部分市、县(市、区)参加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评选。

第十三条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没有法定统计数据的,以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历次检查记录、各级农业部门田间档案、农情统计资料等,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和干扰、阻碍考核工作的行为。

第十四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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