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文号:庆政发〔2010〕7号
颁布日期:2010-03-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8届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大庆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各单位招商引资积极性,鼓励、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项目引进,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引进工业项目为主要内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为主要形式的特定行为。

第三条坚持“按大项目奖、奖大项目”原则,专设引进大项目奖项。

第四条奖励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

第五条对投资总额在5千万元以上,并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30%以上的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引进大项目奖奖励:

(一)投资总额5千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奖励1万元;

(二)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不足3亿元的,奖励3万元;

(三)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奖励5万元;

(四)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奖励8万元;

(五)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第六条奖励的申报和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奖励项目由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审核后,向市招商办申报。

(二)项目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由市招商办牵头,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考核确认。

(三)市招商办将考核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社会公示。

第七条奖励资金从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额度核拨。

第八条奖金只能用于补充获奖单位招商引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对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励的,奖金全部收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条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属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办牵头,与市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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