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舟政办发(2009)82号
颁布日期:2009-07-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9)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舟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各类建设用地行为,建立健全土地出让合同履行监管机制,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舟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有关《舟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土地出让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负责协调土地出让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经贸、城建等相关部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出让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土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期间日常巡查制度,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进行日常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台帐。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开发建设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进行及时查处。

第五条国土部门建立土地出让合同监管系统。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合同在监管系统中进行记载。

相关部门在履行日常检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日常检查结果或处理结果通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将有关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在监管系统中进行记载。

第六条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用地复核验收前,国土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的履行情况及时进行重点检查:

(一)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

(二)项目动工日期、开发进度、竣工日期;

(三)土地实际用途和土地利用要求执行情况;

(四)用地四址范围情况;

(五)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情况;

(六)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国土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行使以下监管职能:

(一)国土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城建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建设项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经贸、发改部门对出让的产业用地履行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及土地产出效率进行监督检查;

(四)县(区)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市国土部门和市相关部门的要求或委托,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土部门和相关部门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约情况的处理,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土地出让合同无约定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要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未经用地复核验收或用地复核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和房产初始登记。

第十条用地复核验收以一宗地(一个出让合同)为单位。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申请用地复核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复核验收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国土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

(六)按照合同约定需要移交公共设施的,还要提交公共设施移交确认书;

(七)城建部门出具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工业项目)等规划指标;

(八)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及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国土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国土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复核验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经验收,国土部门对于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核发用地复核验收合格证明。

国土部门对于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应向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国土部门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用地复核验收合格后,国土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继续对土地用途变化情况、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情况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国土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国土部门和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对《舟山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和《舟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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