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5个卫生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绩效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5个卫生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绩效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5个卫生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绩效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的通知》(民生办[2013]4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了《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安徽省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安徽省重大传染病病医疗救治项目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
2013年3月18日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政策,加强新农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的通知》(民生办〔20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农合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补助资金、各统筹地区市(县、区)财政配套安排的补助资金,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含民政部门为救助对象缴纳的参合资金)、上年结转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新农合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用于新农合补偿支出的资金。第三条新农合资金绩效考评是指通过科学、合理、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新农合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各项新农合政策落实及效益情况进行全面、科学、公正、客观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第四条新农合资金绩效考评对象是各统筹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考评范围是各统筹市、县(区)新农合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政策落实及发挥效益,考评资金是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费资金及其他来源的新农合资金。第五条考评以一个新农合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第六条新农合专项资金考评按如下基本原则开展:1.客观公正。根据绩效考评内容、指标和方法进行综合考评,做到客观、公正,确保绩效考评结果真实有效。2.科学合理。新农合资金绩效考评采取对各统筹地区市、县(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运行质量指标进行考核,确保全面、客观、准确地考评资金绩效情况。3.全面考评。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各统筹地区市、县(区)新农合基金绩效情况进行全面考评。第二章考评内容和考核指标第七条为增强评价指标的合理性、准确性与可操作性,我们在设计和选择评价指标时,遵循《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确定的“相关性、经济性、可比性、重要性”原则,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相关政策的理解及项目特点的掌握,在征求部分县区意见的基础上,最终选择和设置了具有代表性,并能反映绩效评价要求的指标(见附件1.1)。第八条在实施评价时,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分值量化,标准分值确定为100分,其中:项目管理绩效指标20分、资金管理绩效指标25分、项目效益绩效指标55分。第三章评价得分的计算及等级评定第九条按照平均法对项目资金三级指标进行评分。依据评分标准,对各统筹地区市、县(区)每项三级指标分别进行评分,项目资金三级指标综合得分为各统筹地区市、县(区)三级指标得分的平均分。以合肥市为例,计算公式如下:●项目单个三级指标综合得分=该指标评价统筹地区县(市、区)1得分÷N+该指标评价县(市、区)2得分÷N+……+该指标评价县(市、区)N得分÷N(合肥市共5个统筹单位,即N=5)●全部抽查项目资金综合得分为所有项目单个三级指标得分之和。第十条绩效评价结果:按综合评价得分(S)情况分为4个等次:优秀(S≥95)、良好(95>S≥85)、合格(85>S≥60)、不合格(S<60)。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一律评为不合格。第四章考评程序和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成立新农合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部门组成。第十二条考评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考评相关实施工作。第十三条考评工作采取以地级市为单位。考评工作成员应具有卫生管理、临床、财务会计、资产清算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必要时按规定聘用中介机构人员,对新农合资金绩效进行考评。第十四条各统筹地区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根据本办法相关要求成立考评工作小组,负责新农合资金绩效考评材料统计报送及联络等工作。第十五条新农合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按照自查、考评、评定三个阶段分步实施。1.自查阶段。1月20日前,各统筹地区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完成上年度的新农合数据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对照本办法的考评内容和指标对自身工作进行总结,并完成自评工作。同时,各统筹地区市、县(区)财政局会同卫生局联合将自评报告及附件表格以及新农合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及相关数据等材料分别上报所在市财政局、卫生局。市级财政局、卫生局完成全市的审核认定工作,并将本市的自评报告及附件资料上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含电子版)。2.考评阶段。每年1月31日前,省财政厅、卫生厅采取实地抽查和书面审核方式,完成对各市上报的自评结果、相关数据和资料的初审工作。3.评定阶段。每年1月31日前,省财政厅、卫生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和指标,以及实地考评情况,完成对各市考评分值的核定工作,并形成全省的新农合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报告。第五章考评结果运用第十六条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民生工程考核体系。同时,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区)在全省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加相关年度全省新农合先进工作评选。对综合得分合格并评为前5名的地市、前30名的统筹单位给予通报表扬。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卫生厅根据新农合资金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新农合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意见,并督促各统筹地区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整改落实。第十八条各统筹地区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附件: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的通知》(民生办〔20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评的总体目标是:通过资金绩效考评,检验资金使用效果,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深入实施,实现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合理干预,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群之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三条绩效考评是指通过科学、合理、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在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完成、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管理以及发挥的效益情况进行全面、科学、公正、客观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绩效考评对象是各市、县(区)卫生、财政部门,考评范围是各市、县(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任务、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管理,相关政策落实以及资金效益发挥等。
第五条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根据绩效考评内容、指标和方法进行综合考评,做到客观、公平、公正,确保绩效考评的程序规定,结果真实,评价公平。
2.突出重点。绩效考评采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以及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考评方式,突出重点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绩效优先。考评以绩效为主,绩效优先,通过绩效考评,提高项目资金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资金绩效性。
第二章考评内容和考核指标
第六条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组织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绩效等方面考核。
第七条绩效考评指标组成如下:
1.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主要考评制度建设、管理和考核、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内容。
2.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要考评资金筹集、资金拨付、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
3.项目具体执行情况。主要考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章考评分值设置
第八条绩效考评分值实行百分制,其中:项目组织管理情况20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30分、支出绩效情况5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1)。
第四章考评程序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
第十条考评工作人员可由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人员或选聘的咨询专家组成,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各市级财政局、卫生局根据本办法相关要求成立考评工作小组,负责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和相关材料统计报送及联络等。
第十二条绩效考评工作按照自评阶段、考评阶段、评定阶段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1.自评阶段。每年1月20日底前,各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对相关数据及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统计,并完成自评工作。同时,各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进行考评,汇总有关数据形成本地区统一的自评结果和报告,并及时将自评报告和附件上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2.考评阶段。每年1月31日前,省财政厅、卫生厅采取实地抽查和书面审核方式,完成对各市上报的自评结果、相关数据和资料的初审工作。
3.评定阶段。每年1月31日前,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和指标,以及实地考评情况,完成对各市考评分值的核定工作,并形成全省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绩效考评报告。
第五章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绩效考评结果根据得分高低核定。得分60分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上且排名前5名的为优秀。考评中发现有资金挪用、套取等违规违纪问题,一律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绩效考评结果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对考评优秀的予以表扬,对不合格予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与省级补助资金挂钩。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卫生厅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相关意见,并督促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各市、县(区)财政、人社部门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完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绩效考评表
安徽省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
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评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实施绩效考核,检验财政补助资金效果,推动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深入实施,大力支持妇幼卫生事业,完善服务体系,健全保障制度,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免费为适龄儿童接种规划疫苗,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绩效考评是指通过科学、合理、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在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目标完成、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管理以及发挥的效益情况进行全面、科学、公正、客观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绩效考评对象是各市、县(区)卫生、财政部门,考评范围是各市、县(区)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目标任务、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管理,相关政策落实以及资金效益发挥等。
第五条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根据绩效考评内容、指标和方法进行综合考评,做到客观、公平、公正,确保绩效考评的程序规定,结果真实,评价公平。
2.量化指标。绩效考评采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以及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考评方式,突出重点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绩效为上。考评以绩效为主,绩效优先,通过绩效考评,提高项目资金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资金绩效性。
第二章考评内容和考核指标
第六条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目标任务完成、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考核。
第七条考核指标组成如下:
1.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考评免费婚前健康检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等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主要考评各项目任务分解、部门分工、宣传动员、规范服务、机构建设、信息管理、督导考核等方面情况。
3.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要考评财政资金到位率及配套的及时性、财政资金管理及拨付的及时性等情况。
第三章考评分值设置
第八条绩效考评分值实行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目标任务完成占40分、组织实施情况占30分、资金管理情况占3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3.1)。
第四章考评程序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成立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部门组成。
第十条考评工作人员可由从事项目工作人员或选聘的咨询专家组成,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各市级财政局、卫生局根据本办法相关要求成立考评工作小组,负责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和相关材料统计报送及联络等。
第十二条绩效考评工作按照自评阶段、考评阶段、评定阶段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1.自评阶段。每年1月底前,各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对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相关数据及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统计,并完成自评工作。同时,各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进行考评,汇总有关数据形成本地区统一的自评结果和报告,并及时将自评报告和附件上报省财政厅、卫生厅。
2.考评阶段。每年2月中旬,省财政厅、卫生厅采取实地抽查和书面审核方式,完成对各市上报的自评结果、相关数据和资料的初审工作。
3.评定阶段。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卫生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和指标,以及实地考评情况,完成对各市考评分值的核定工作,并形成全省的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资金绩效考评报告。
第五章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绩效考评结果根据得分高低核定。得分60分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上且排名前5名的为优秀。考评中发现有资金挪用、套取等违规违纪问题,一律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绩效考评结果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对考评优秀的予以表扬,对不合格予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与省级补助资金挂钩。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卫生厅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相关意见,并督促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各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完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3: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资金绩效考评表
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资金
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执行药品零差率制度,加强药品零差率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评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实施绩效考核,检验财政补助资金效果,推动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制度实施,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现患者负担能下降,医院收入不减少,医保基金可承受。
第三条绩效考评是指通过科学、合理、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在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项目目标完成、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管理以及发挥的效益情况进行全面、科学、公正、客观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绩效考评对象是各市、县(区)卫生、财政部门,考评范围是各市、县(区)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项目目标任务、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管理,相关政策落实以及资金效益发挥等。
第五条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根据绩效考评内容、指标和方法进行综合考评,做到客观、公平、公正,确保绩效考评的程序规定,结果真实,评价公平。
(二)突出重点。绩效考评采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以及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考评方式,突出重点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绩效优先。考评以绩效为主,绩效优先,通过绩效考评,提高项目资金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资金绩效性。
第二章考评内容和考核指标
第六条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目标任务完成、财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资金产出效果、制度建设和政策落实等方面考核。
第七条考核指标主要有:
1.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考评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并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院数量及零差率执行情况
2.财政补助到位情况。主要考评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拨付、结算等情况。
3.组织管理情况。主要考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运行补偿办法等情况。
4.社会满意度。主考考评群众及医务人员对药品零差率的认可情况。
第三章考评分值设置
第八条绩效考评分值实行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目标任务完成占35分、财政补助到位情况占40分、组织管理情况占15分、社会满意度占1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4.1)。
第四章考评程序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成立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
第十条考评工作人员可由从事项目工作人员或选聘的咨询专家组成,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各市级财政局、卫生局根据本办法相关要求成立考评工作小组,负责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和相关材料统计报送及联络等。
第十二条绩效考评工作按照自评阶段、考评阶段、评定阶段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1.自评阶段。每年1月底前,各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对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项目相关数据及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统计,并完成自评工作。同时,各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进行考评,汇总有关数据形成本地区统一的自评结果和报告,并及时将自评报告和附件上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2.考评阶段。每年2月中旬,省财政厅、卫生厅采取实地抽查和书面审核方式,完成对各市上报的自评结果、相关数据和资料的初审工作。
3.评定阶段。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卫生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和指标,以及实地考评情况,完成对各市考评分值的核定工作,并形成全省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资金绩效考评报告。
第五章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绩效考评结果根据得分高低核定。得分60分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上且排名前5名的为优秀。考评中发现有资金挪用、套取等违规违纪问题,一律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绩效考评结果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对考评优秀的予以表扬,对不合格予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与省级补助资金挂钩。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卫生厅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相关意见,并督促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完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4: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资金绩效考评表
安徽省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项目
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强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评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实施绩效考核,检验财政补助资金效果,推动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助项目深入实施,支持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支持全省血防机构能力建设,落实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绩效考评是指通过科学、合理、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在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助项目目标完成、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管理以及发挥的效益情况进行全面、科学、公正、客观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绩效考评对象是各市、县(区)卫生、财政部门,考评范围是各市、县(区)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助项目目标任务、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管理,相关政策落实以及资金效益发挥等。
第五条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公正。根据绩效考评内容、指标和方法进行综合考评,做到客观、公平、公正,确保绩效考评的程序规定,结果真实,评价公平。
2.量化指标。绩效考评采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以及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考评方式,突出重点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绩效优先。考评以绩效为主,绩效优先,通过绩效考评,提高项目资金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资金绩效性。
第二章考评内容和考核指标
第六条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目标任务完成、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考核。
第七条考核指标主要有:
1.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考评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任务完成情况;淘汰耕牛、无公害卫生厕所建设、设立禁牧标志、聘用禁牧协管员血防机构设备、装备等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主要考评各项目任务分解、部门分工、宣传动员、工作制度、督导考核等方面情况。
3.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要考评财政资金到位率及配套的及时性、财政资金管理及拨付的及时性等情况。
第三章考评分值设置
第八条绩效考评分值实行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目标任务完成占40分、组织实施情况占30分、资金管理情况占3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5.1)。
第四章考评程序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成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助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部门组成。
第十条考评工作人员可由从事项目工作人员或选聘的咨询专家组成,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各市级财政局、卫生局根据本办法相关要求成立考评工作小组,负责本级和所辖县(市、区)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助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和相关材料统计报送及联络等。
第十二条绩效考评工作按照自评阶段、考评阶段、评定阶段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1.自评阶段。每年1月20日前,各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助项目相关数据及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统计,并完成自评工作。同时,各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进行考评,汇总有关数据形成本地区统一的自评结果和报告,并及时将自评报告和附件上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2.考评阶段。每年1月31日前,省财政厅、卫生厅采取实地抽查和书面审核方式,完成对各市上报的自评结果、相关数据和资料的初审工作。
3.评定阶段。每年1月31日前,省财政厅、卫生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和指标,以及实地考评情况,完成对各市考评分值的核定工作,并形成全省的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助项目资金绩效考评报告。
第五章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绩效考评结果根据得分高低核定。得分60分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上且排名前5名的为优秀。考评中发现有资金挪用、套取等违规违纪问题,一律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绩效考评结果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对考评优秀的予以表扬,对不合格予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与省级补助资金挂钩。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卫生厅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相关意见,并督促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完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5: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助项目资金绩效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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