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境内自然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境内自然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商务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境内自然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各市、省直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境内自然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商务厅
2013年1月4日
境内自然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投资设立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深入贯彻落实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合芜蚌试验区)有关政策,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允许境内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试点同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境内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居民。
第三条境内自然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建设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的核准及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登记等,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四条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自然人成为股东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境内自然人投资建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及经营企业的投资领域应属于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项目。
第六条境内自然人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境内自然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投资建设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准;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登记,由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审批和登记权限内分别负责办理。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已核准项目如出现建设地点变化、投资方或股权变化、主要建设内容和主要产品变化、以及总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等需要变更核准的情况,需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变更核准。
第八条境内自然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成立、分设以及发生股东股权变更和注销等情形的,应在3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境内自然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义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
第九条各级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外汇和税务等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等手续时,应将有关资料抄送相关部门,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及时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项目做好服务。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使得境内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东的,按本试行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境内自然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与港、澳、台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核准及设立企业的审批登记,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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