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2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9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停止征收的规定,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征收。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各地要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权限有关规定,结合建立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对违规自行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清理取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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