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文号:蚌政〔2012〕139号
颁布日期:2012-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5日

蚌埠市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履行、备案行为,防止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损失,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和质量,推进招商引资项目顺利落地、投产、达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招商引资合同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招商主体单位(以下简称“招商主体单位”)与投资商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合同或协议,具体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二)市人民政府部门与投资商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三)各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商签订的投资总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合同;

(四)市政府要求的其他招商引资合同。

第三条重大招商引资合同商谈过程中或签订15日前,各招商主体单位应将合同草案文本及有关材料报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农委、商务局、规划局、法制办、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进行审查。对于特别重要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政府直接组织协调、审查。

市直各单位依据《蚌埠市招商政策协调小组工作制度(试行)》(蚌招商协调〔2011〕1号)进行分工负责,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四条重大招商引资合同草案报送市招商局进行审查时,招商主体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商引资合同草案文本;

(二)本单位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审查意见;

(三)起草说明;

(四)有关文件、材料依据(法律法规除外);

(五)其他有关材料或说明。

第五条市招商局在收到合同草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7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特别复杂的合同草案,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草案后3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法制办在部门审查的基础上3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复杂的,5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特殊情况下,由市招商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草案进行联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以满足合同签订时限要求。

第六条各招商主体单位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质性洽谈时,可邀请市法制办派员参加。市法制办视情派工作人员或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洽谈。

第七条各招商主体单位应按照《项目投资合同(工业类或商贸类)》规范文本签订合同。对规范文本的条款确需调整的,可进行适当增减或完善。给予投资方优惠政策的,应明确约定相应的投资条件和违约责任,做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市招商局应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商务局、规划局、金融办、法制办等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招商引资政策的变化适时对《项目投资合同(工业类或商贸类)》规范文本修订完善。

第八条招商主体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案修改、完善。招商主体单位对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及时与市招商局沟通,由市招商局组织相关部门论证,提交市招商政策协调小组研究后报请市政府审议决定。凡需市政府签章的重大招商引资合同,如无市招商局和市法制办审查意见,未经市政府负责人同意,市政府一律不予签章。市政府原则上不为各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与投资商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见证签章。

各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商签订的其他招商引资合同由区自行审查把关。

第九条各招商主体单位应在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及有关材料报市招商局备案。

第十条各招商主体单位应建立招商引资合同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应包括:

(一)招商引资项目合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报告等资料;

(四)项目阶段性验收资料;

(五)相关优惠政策兑现和项目对接等资料;

(六)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补充原合同的各类文件、资料;

(七)合同履行完毕后的验收报告等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重大招商引资合同审查、备案、履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招商引资考核。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合同生效后,各招商主体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协调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发现合同签约方违反约定的,应及时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经督促后在合理限期内仍未履行的,依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对合同履行中的突出问题,招商主体单位应及时向市招商政策协调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招商主体单位,市招商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商务局、统计局、法制办、国税局、地税局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做好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合同全面履行。

(一)招商主体单位负责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建设进度等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协调等工作。

(二)市招商局负责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的审查、备案管理等工作。

(三)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国土局负责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核确认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负责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税收优惠确认及优惠待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国土局负责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土地利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规划局负责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市商务局负责重大招商外资项目合同约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的出资比例等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法制办负责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九)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经营业态、营业规模、自持比例的审核确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大招商引资合同未经审查、备案,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局、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的招商引资合同审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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