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支持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并由财政给予贴息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申请贷款的学生在其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贷款申请及办理程序

第四条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学前户籍在我市辖区内;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安徽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及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学校名单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第五条贷款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当地民政部门盖章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三)新生提供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供审核),以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在校学生提供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和学校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

(四)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有关申请表格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处领取。

第六条已经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贷款合同中约定需要当年续放的,应向贷款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二)已签订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三)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第七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发放的操作办法,申请受理日期定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20日。

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收到学生首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贷前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随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和划款委托授权书,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划款授权委托书,将贷款资金从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汇划至其所在高校指定的账户,并备注借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

高校收到贷款后,应当及时告知借款学生,并将贷款中生活费部分转发给借款学生。

第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手续时,应当及时将借款学生的信用信息准确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生源地助学贷款仅限用于借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及基本的生活费,年度贷款金额不超过一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其中学费贷款金额不超过高校学费的收取标准,基本生活费贷款金额不超过院校所在地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贷款机构根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情况,与借款学生协商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第十二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如基准利率调整,则参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变更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其利息由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四章贷款偿还

第十四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并协商确定具体还款计划。借款学生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时,高校应及时填写生源地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单,将借款学生的有关变更信息书面通知贷款机构,并抄报市教育局;同时高校应当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到贷款机构办理贷款合同变更等手续。市教育局每学期末汇总辖区所有高校数据后,及时反馈至省农信社蚌埠办事处。

第十六条借款学生毕业后连续攻读学位(包括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需要申请在连续攻读学位期间继续贴息的,须在录取当年的6月底前,向原学校提出申请(提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就学信息变更手续,并到贷款机构办理合同变更后,其在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利息按原渠道进行贴息。

第十七条借款学生可以选择贷款偿还方式,允许其在提前还款日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在毕业前申请提前还贷的,借款学生应当填写生源地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并由学校相关部门盖章确认。贷款机构应当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借款学生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不还本金,但应足额支付利息,宽限期结束后按还款计划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并足额支付利息。

第五章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在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承担;在市财政供给的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其中,中央财政承担7.5个百分点;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承担6.5个百分点,市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财政承担6.5个百分点;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

第二十一条贷款机构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当年实际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身份信息、学籍信息、贷款金额、利率、利息、贴息等情况以高校为单位进行统计并报省农信社蚌埠办事处,由省农信社蚌埠办事处集中转报省农信社。

第二十二条市教育局接收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核实的贴息材料和当年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辖区各高校确认。各高校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确认情况反馈至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集中转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厅统一归集,市财政和高校承担部分应按要求及时上划。

第六章贷款管理及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操作规程,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确保应贷尽贷。

第二十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对单独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台账、单设科目,实行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辖区各高校要安排专人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按月统计汇总本校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并报市教育局。

第二十七条省农信社蚌埠办事处应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统计年报,并按年向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报送生源地助学贷款统计年报。

第二十八条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本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本贷款。

第二十九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三十一条为确保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税局、省农信社蚌埠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蚌埠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协调处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事务。

第三十二条协调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开展工作。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进行解释和指导,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对辖区内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再贷款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需市级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监督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各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使用等。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高校开展政策宣传、贷款信息确认、诚信教育等工作,协助市财政局完成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拨付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省农信社蚌埠办事处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规范生源地助学贷款操作,汇总并报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

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时、足额安排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及时提供借款学生动态信息,积极配合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贷款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蚌埠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蚌埠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张孝成(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高文(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

成员单懿(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沈明仕(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谢影(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苏闽(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广林(农信社蚌埠办事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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