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征收和减免缓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征收和减免缓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和减免缓行为,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征收和减免缓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征收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并按照《印发关于在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推行收费“一表制”意见的通知》(蚌政〔2010〕74号)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减免缓

(一)成立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征收减免缓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为成员单位。

(二)减免缓范围:确需减免缓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大型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

(三)减免缓程序:

1.申报。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减免缓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书面申请。

2.初审。市规划局会同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减免缓的部门或单位提出初审意见。

3.审议。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征收减免缓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初审意见,形成审议决定。

4.办理。市规划局将领导小组审议决定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办理。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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