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中共安徽省蚌埠市委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蚌发〔2012〕25号

(2012年12月7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在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1〕109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瞄准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以集聚区建设为载体,以实施重大项目为抓手,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全面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为把我市建设成为美好幸福的皖北中心城市提供重要产业支撑。

二、发展目标

——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1%以上,增速保持全省前列。到2015年,全市服务业实现增加值420亿元以上,较2010年翻一番;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30%以上,累计完成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亿元以上。

——所占比重明显提高。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35%左右,每年新增服务业就业人数3万人以上,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更加紧密,生活性服务业的科技含量和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生产性服务业增速高于全市服务业平均水平,到2015年,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服务业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集聚效应明显增强。到2015年,全市形成服务业集聚区15个,力争新增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2个,新增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8个。争取市经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大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长淮卫临港经济开发区初具雏形。

——竞争能力明显提升。到2015年,全市拥有服务业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企业5家、超10亿元的企业15家、超1亿元的企业30家以上,皖北商贸中心城市地位更加巩固、明显提升。

三、政策措施

(一)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科技和信息服务业。以加快建设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为契机,强力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促进社会服务信息化。到2015年,全市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总产值突破50亿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增加值超过30亿元,力争进入全省前三。(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鼓励各类科技平台对外开放。鼓励中国建材集团蚌埠玻璃工业设计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四十一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214所等驻蚌科研院所,国家特种玻璃检测中心、丰原集团发酵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科技平台对市内企业开放,提供仪器设备、科技资源共享和试验验证、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对科技平台提供上述服务的,按对外服务的优惠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积极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金融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或分支机构,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深化金融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直接融资。到2015年,全市实现金融业增加值45亿元,年均增长18%以上,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10.5%以上。全市存款余额达1400亿元,贷款余额达900亿元,力争突破1000亿元,年均增速分别达18%和19%。(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加快金融业开放步伐。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2年缴纳的营业税,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奖励。对在我市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省和同级财政共同一次性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推进融资市场化进程。鼓励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直接融资。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服务业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上市成功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服务业中小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其发行费用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推进融资担保方式创新。同级财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担保代偿实行风险补偿,补偿标准分别为银行机构当年最终确定实际损失额的10%和担保机构当年实际代偿损失总额的10%,单户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微型服务业企业贷款,由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季末平均增加额共同给予2‰的奖励。鼓励企业加强出口风险防控,对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费给予40%的补贴。

3.现代物流业。加强物流园区建设,积极推进长淮卫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尽快形成淮上区商贸物流园、西部物流中心等一批物流产业集聚区。集约开发淮河岸线资源,以长淮卫临港作业区、蚌埠新港二期、沫河口作业区力源码头等项目为抓手,开展集装箱运输,实现海关直通关,打造淮河黄金水道。积极推进沿淮铁路相关工作,加快启用蚌埠军民两用机场,开展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多式联运,实现无缝对接。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重点推进农产品、烟草、冷链等专业物流发展。推动市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加速融入长三角物流圈。到2015年,全市实现物流业增加值6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15%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

推进物流业积聚发展。对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建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培育壮大一批现代物流企业。对新增加的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其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奖励。对申请晋升国家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申报费给予全额补贴。

4.商务服务业。积极发展咨询、法律、会计、税务、审计、评估、广告、策划、会展等商务服务业,推动商务服务产品和方式创新。大力引进国际国内著名商务服务企业,培育楼宇经济,构建商务服务业集聚区。依托现有基础及安徽财经大学等高校优势专业,着力打造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本土事务所或中介法人机构。(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支持中介机构集团化规模化经营。对中介服务业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保险中介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新设立的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办公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技成果交易所、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市级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奖励。

积极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展会和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对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所依法缴纳的营业税,由同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全面提升生活性服务业

5.商贸服务业。加快淮河路商圈、淮河文化广场商圈、淮上区商圈、高铁商圈等商业集聚区建设,建设一批新型市场集群。发展壮大蚌埠百货大楼、天洋集团等一批骨干企业,建成万达广场、义乌国际商贸城等一批大型商业综合体并助推其顺利运营。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提高网络购物占消费的比重。到2015年,全市商贸流通业实现增加值1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5%以上,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25%以上;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58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6%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积极推动商圈业态升级。对新引进的国际著名连锁经营企业,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给予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

鼓励商品交易市场向商场化改造升级。对实行统一收银后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的商品交易市场(包括按信息化标准改造电子收银系统的农贸市场),对承担统一收银的企业主体按收银系统技术改造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调整优化城乡商业网点布局。支持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按照标准要求新建、改造县级配送中心或在乡镇、村设立农家店,经验收合格,市本级及区级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奖励,县级企业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各按50%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对购买土地新建的配送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租赁土地和房屋建设改造的配送中心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建的城乡放心购物便利店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对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年度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的,按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6.文化产业。深入挖掘双墩、大禹、大汉、大明等历史文化资源,加快蚌埠大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等一批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打造蚌埠特色文化品牌。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做大做强蚌埠文化发展集团,组建蚌埠报业传媒集团和蚌埠广电传媒集团,推动出版发行、广播影视等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到2015年,全市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8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30%以上,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6%以上。(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文化产业相关扶持政策按照《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蚌发〔2012〕8号)执行。

7.旅游业。鼓励和推进旅游与农业、林业、水利、文化、体育、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延伸旅游产业链。以加快实施花鼓灯嘉年华、现代花卉科技产业园、大明文化产业园、湖上升明月等一批重点项目为抓手,加快旅游产业化进程,强化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按五星级标准建设迎宾馆、喜来登、威斯汀等一批酒店。完善旅游商品销售体系,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努力打造皖北旅游集散中心。到2015年,全市接待游客2700万人次,实现旅游业总收入达1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旅游业相关扶持政策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蚌政〔2012〕102号)执行。

8.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养老托幼、家庭医疗、家庭教育等便民利民家庭服务。依托蚌埠医学院,发展壮大市直及驻蚌医疗机构,巩固皖北医疗服务中心地位。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保障群众“老有所养”。到2015年,全市家庭服务业年产值超过5亿元,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委托管理、合作办医等多种模式,引导各类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对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资格之日起,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加快发展。对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民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行超过1年且入住率不低于60%的,按本市户籍服务对象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助。

提升物业服务业发展水平。对全年物业服务面积达30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地方留成增量部分,3年内给予50%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优秀物业服务小区(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晋升国家一级、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三)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

9.创意产业。大力发展动漫游戏、网络出版、数字创意等数字化生活性创意产业,加快星宇文化创意产业园、大学科技园等重点项目建设,使其成为蚌埠名片。支持安徽财经大学、蚌埠学院、安徽电子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动漫游戏原创能力、开发能力和制作水平,着力将我市打造成省内动漫游戏产业基地。(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支持动漫创意企业加快发展。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免征各项行政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级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100%的奖励。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的动漫软件,按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10.服务外包业。整合服务外包资源,合理规划,统筹布局,重点建设蚌埠大学科技园、蚌投科技园等项目。围绕完善服务外包基础性工作,尽早完成省级外包示范园区和基地城市申报工作,加快形成服务外包企业集聚优势,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前2年由同级财政给予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级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给予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

鼓励企业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1年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3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5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达到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11.高端服务业。加快电子商务、云计算、三网融合、下一代互联网等核心技术开发运用步伐,积极构建高端服务业集聚区。支持企业探索物联网发展应用新领域,探索推进智能交通、智能物流、医疗健康、金融与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示范应用物联网。到2015年,高端服务业实现总量不断增加、布局相对集中、结构明显优化、功能大幅提升的发展态势。(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信息办)

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前2年由同级财政给予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级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给予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上述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12.总部经济。以环龙子湖中央商务区为核心,集中布局商务服务机构,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入驻设立地区总部、研发机构和服务中心,努力把我市初步建设成为皖北地区最具适应性、吸引力和影响力的总部经济基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局)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经认定后,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奖励。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所应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按50%收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其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对于新引进总部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100%的奖励。

(四)加快服务业集聚建设

积极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鼓励经济基础好、总量规模大、服务业优势明显、发展特色鲜明的县(区)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对申报成功的国家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奖励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对申报成功的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并在项目、资金、土地等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

加快推进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按照布局合理、定位准确、管理高效、辐射力强的原则,规划和建设现代物流园、科技创意园、文化产业园、中央商务区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鼓励现有服务业集聚区积极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申报成功的,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建设的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展示交易、中介服务、人才培育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不低于40万元的补助。

(五)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

加大服务业企业扶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鼓励限额以下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鼓励企业申报限额以上企业。对每年新增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一次性给予每个企业1万元奖励,用于支持企业采购信息与通讯设施,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地方留成增量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奖励。

鼓励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对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和5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管理层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分离发展现代物流、技术研发、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当年税负高于原税额的,高出额的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突出服务业重点项目带动

瞄准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以生产性服务业为突破口,谋划一批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等服务业项目。建立和完善市服务业项目库,实施年度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每年新储备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50个以上、实施10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10个以上。市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列入市“3461”行动计划,优先推荐列入省“861”项目投资计划。对列入“861”计划的项目,在独立选址用地、环评等方面给予支持,在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和经贸流通领域项目。

(七)强化服务业要素支撑

建立和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资金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各类奖励补助,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由市及各县、区分级承担。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国家和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配套、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和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等领域。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凡在蚌埠市注册设立法人机构并纳税的企业,均享受本意见奖补政策。同一项目奖补资金按从高原则拨付,不重复奖励补助。

各级国土部门每年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生产性服务业,对投资额达1.5亿美元或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服务业项目用地,以及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和市服务业重点企业项目用地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和引导市内各类院校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培养服务业管理和专业人才。优先支持选派服务业重点行业人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

(八)建立健全服务业推进机制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80号)要求,建立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健全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服务业决策部署、规划布局和政策扶持等重大问题。

建立服务业考核制度,制定《蚌埠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从2012年起把加快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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