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中共安徽省蚌埠市委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意见

蚌发〔2013〕3号

(2013年2月1日)

为加强市场中介管理,规范市场中介执业行为,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稳健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加快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工作要求

1.重要意义。中介机构规范化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地区市场经济成熟度和经济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加快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增强社会服务功能;有利于增强竞争能力、打造“和谐创业”新模式;有利于提升群众生活品质、推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近年来,我市中介机构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壮大、结构不断优化、功能日趋拓展,但也存在着市场发育不健全、信用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执业和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力创新工作举措,努力把加快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发展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解决中介机构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按照“扶持发展、加强引导、规范运作、发挥作用、竞争择优”的总体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扩大总量与提升质量相结合、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积极支持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切实提高中介机构整体素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更完备的服务。

3.基本原则。坚持合法经营原则,中介机构必须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获得法定资质证照,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经营。坚持开放竞争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基础性作用,打破地区壁垒和行政障碍,放宽准入条件,完善评价和监管机制,打造开放竞争的中介服务市场,推动中介服务放开竞争、充分竞争、公平竞争。坚持提升效能原则,依法合理设定中介机构服务事项,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坚持优化整合原则,搭建中介机构服务平台,整合服务项目、优化服务程序,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坚持分类规范原则,加强职能部门与各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根据各类中介机构市场化程度,采取分类规范措施,有效引导中介机构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4.工作目标。坚持以体制创新、行业自律为重点,资源整合为手段,平台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中介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中介机构不断上规模、上层次,努力构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种类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备、服务全面、管理有序、自律规范的现代中介服务体系。

二、完善加快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工作机制

5.建立统筹协调制度。市政府成立加快中介机构规范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发改委、民政局、工商局、人社局、编办、法制办、物价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有关部门协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中介机构规范发展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定期研究解决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研究制定加快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总体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6.明确中介机构综合管理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为我市中介机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指导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研究部署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阶段性工作;研究解决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解决措施;界定中介机构归属部门和监督权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的督促检查;组织联合执法行动,依法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7.明确中介机构日常监管的责任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规定,根据本行业中介机构的特点,抓好中介机构的动态管理,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及业务经营情况信息库,对本行业中介机构执业规则和操作程序进行审核,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和节能评估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商标事务代理、企业登记代理、广告代理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民间社团组织及婚姻介绍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根据上级委托,对会计师、资产评估等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工程造价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工程勘察、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地形测绘、房产测绘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局负责招投标、政府采购代理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评估、土地测绘、地质灾害评估、土地登记代理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市人社局负责人才代理、职业介绍、劳动就业、劳动培训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成果交易、专利代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信息咨询、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出入境、保安、机动车辆代理、消防检测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司法局负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签定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市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负责贸易经纪、拍卖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地震局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评估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负责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计量服务、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市气象局负责防雷设计审核、防雷装置检测和雷击风险评估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涉及行业内工程建设的地质勘察、工程设计、测绘、资产评估、房地产中介、拆迁服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8.充分发挥中介行业协会的作用。有条件的中介行业要设立行业协会或分会,协调解决中介执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组织开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行业评比以及社会问卷调查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协调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对推进本行业中介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的作用。

三、优化加快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外部环境

9.确立中介机构市场竞争的独立主体地位。政府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要加快与中介机构在“人、财、物”关系上的彻底脱钩,有效解决“明脱暗不脱”的状况。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以从事公益性无偿服务为主的下属事业单位,同时从事有偿中介服务的,要尽快将有偿中介服务职能剥离。凡属中介性质且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尽快改制成独立规范、公平执业的中介组织;对其他具有中介性质的事业单位,要创造条件逐步脱钩改制,消除中介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10.保障中介机构正常的经营服务活动。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预中介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凭借职权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得利用本部门控制的行政权力等垄断性资源违规设立排他性条件,破坏中介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占有、平调、借用中介机构资产,不得在所监督管理的中介机构报销费用,或巧立名目从所监督管理的中介机构提成或索取费用。

11.放宽中介市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入、不适则调”原则,积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进入中介服务领域,着力打破行政区划界限、行业壁垒和部门垄断,消除各种行政障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放开中介市场,将能通过市场竞争提供的服务,逐步委托或移交给中介机构,不断扩大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积极吸引市外中介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进入我市的外地中介机构,不得任意提高门槛。支持我市中介机构与省内外知名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合股或兼并重组。支持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市内中介机构“走出去”。

12.加强部门支持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中介机构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科技咨询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中介成果,凡能够下放给县区部门审批或审查的,一律下放给县区部门。确需由市直主管部门审批、审查的,不得以下级机关或派驻机构的预审为前置条件。市直机关在审批、审查中介成果前需进行现场勘察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下级机关或派驻机构一起勘察,并当场填写勘察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印发涉及中介机构业务规范、行业管理、技术要求等方面的文件时,要将文件下发至各中介机构。各部门要在服务与管理上做到参与不干预、引导不包办、服务不决策,避免在关心、支持中介机构规范发展过程中影响、干扰中介机构的独立经营和公平竞争。

13.建立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需要中介服务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凡经备案登记和经规定程序选定的中介机构,其服务程序和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实际,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服务结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确认。

14.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中介机构的培育发展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改善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建立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制度,政府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管理职责或经常性的业务,应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政府部门要求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应通过购买的方式给予相应的项目经费。对中介机构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社会捐赠支出、获得的政府资助收入等予以免税。中介机构通过开展服务获得的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我市扶持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优惠政策。

四、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

15.实行注册备案制。凡在我市开展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并在核定的资质(资格)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所有中介机构必须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已在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省外中介机构,可不在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但需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监管。

16.实行一次性告知制。中介机构在开展中介服务时,要一次性告知委托人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单》,以方便委托人办理相关事项。

17.实行限时办结制。中介机构在开展中介服务时,要按照高效、优质、便民的原则,实行限时办结制。具体办结时限必须在服务合同中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

18.实行收费公开制。中介机构承接和提供服务时,应由中介机构统一承接、统一审查,从业人员不得私自受理,所有收费事项均纳入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政府投资及政府性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由中介机构提供报告、方案编制等服务的,应在市政府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内,按从低原则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19.实行执业公示制。凡在我市开展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业纪律、监督电话和投诉地址等事项,以便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监督。

20.实行报告复审制。服务对象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相关审查意见提出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复审或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再审。再审结果表明原中介服务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的,再审费用由服务对象承担;再审结果表明原中介服务成果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差距较大的,再审费用及损失由原先承接服务的中介机构承担。

五、形成促进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监管合力

21.实行公开选择中介机构制度。组建市中介机构信息库,由市招投标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以“服务最优、收费最低、素质最高、办事最快”为标准,从规模、从业质量、服务效率、费用收取、信用记录五个方面为中介机构核定分值,每年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市场竞争方式,分行业选择中介机构入驻中介机构信息库。市场相对成熟的环境评估、安全评估、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业,入库中介机构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施工图审查、人防工程设计等目前发展不充分、专业性较强的中介服务行业,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可直接入驻中介信息库。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有一定比例的项目,在选择中介机构承接中介服务时,一律从中介机构信息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否则不得动用政府性资金。市监察局要对选择中介机构入库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2.实行关联行政审批的中介机构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制度。建立《蚌埠市中介机构服务投资项目建设目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和汇总,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后统一对外发布。市招投标管理局要将公开选定的关联行政审批的中介机构情况,及时移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要根据各中介机构的资质状况、从业规模和业务承受能力,将中介机构划分为若干类型,分别建档管理,及时对外公布,以满足不同业务及规模的项目委托需求。鼓励和支持信誉好、服务优、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为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全程代办行政审批各种业务,搭建投资项目“一条龙”审批服务平台,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23.完善中介机构资质审核资格准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对中介机构专业资质的审核,把好中介机构准入关。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中介机构专业资质审核的规定。依法实施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执业,执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机构进行备案。

24.严格中介服务市场禁入、退出机制。依法规范退股、退伙及中介机构的解散、清算、注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介机构市场禁入、退出制度。对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公布其违规失信行为记录,限制进入直至强制清出我市中介服务市场,必要时向省及以上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发函,建议对其处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业或者聘用依照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采取欺诈、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25.规范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应以市物价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为收费依据,并严格执行有关优惠政策。对与行政审批或政府投资关联的中介服务,按照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收费。对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中介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而定;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少数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性质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省中介机构收费管理规定,核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26.严格对有偿中介服务的审查认可。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除外),应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承诺服务时限,对法律法规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在遵循法律法规要求的同时,应尽量压缩服务时限。对与行政审批或政府投资关联的中介服务,其服务时限应服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承诺的审批时限。中介机构在签订合同时,署名必须与资质(资格)证书单位名称一致。在履行合同时,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成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粘贴资质(资格)证书,加盖资质证书单位公章和法人印章,同时出具资质证书单位发票,做到合同、证书、发票“三统一”。凡不能实行“三统一”的中介机构,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中介业务。

27.加大对中介机构服务的监管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监督,通过行风评查、完善行规、执业考核、行业通报、违规惩戒和业内纠纷调解、发规范执业建议书、聘请行业监督员等形式,强化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的管理。完善行业监督机制。市效能办、纠风办、政务服务中心要通过设立投诉监督电话、接受行风监督员信息反馈等多种途径,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加大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效能办、纠风办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一般违规行为的,可批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属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规行为的,可牵头进行查处。

28.健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市政务服务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互通、传递中介机构监管信息,做到无缝对接、信息共享。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查处或纠正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及时将其录入中介机构执业信用档案,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29.建立中介服务综合评价机制。以客观、公正、适用为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建立共性评价、行业个性评价、业主满意度评价机制,实现对中介机构的综合评价。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制定《蚌埠市中介机构综合评价办法》,明确共性评价、行业个性评价、业主满意度评价的内容、倒扣分和奖励分项目以及评价程序,并定期组织实施。评价结果可作为享受扶持政策、进入或退出中介机构信息库及行业主管部门奖惩的依据。要实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一票否决制,对出具的中介成果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差距较大的中介机构,直接记入“黑名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行业主管部门清出我市市场。

30.加快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成立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信用评价办法的制订及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指导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工作,并协助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公室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工作。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公室要通过与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发放调查问卷、接受投诉举报、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采集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对已经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采取信用星级评价管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中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对目前尚未形成市场竞争的中介机构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制定《蚌埠市中介机构诚信评价标准》,中介机构每年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照诚信评价标准和要求,对自身工作进行评估,向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公室提交有关资料,申报信用等级;市信用评价办公室汇总中介组织自报的信息和通过社会采集的信息,每年对市场化的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中介组织进行信用评价、考核。

31.建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披露和奖惩制度。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每年底将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排位情况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布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等级,对中介机构分别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信用预警机制、信用限制机制和信用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要限制市场进入。

32.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中介机构规范发展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各界对中介机构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重要性认识,更好地支持中介机构规范发展。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中介机构提升素质、规范执业、优化服务,努力营造有利于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发: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蚌各单位。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2013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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