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蚌埠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皖政办〔201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重点解决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着力规范中介服务运行,改善中介服务水平,培育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缺乏法定设立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清理后保留或以后新设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纳入清单管理;政府部门所属、主管和举办的中介服务机构一律脱钩改制。
(二)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决消除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激发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活力。
(三)分类指导。根据机构性质,分类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妥善处理脱钩改制相关问题。
(四)自律规范。坚持行业自律、政府引导和依法监管有机结合,积极推进中介机构自律机制建设,促进中介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三、清理规范的范围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含有关驻蚌单位)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四、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全面梳理中介服务事项。各审批部门要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逐项列明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二)大力清理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参照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审批部门应及时提出取消和调整的意见。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也应提出取消和调整的意见。清理规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三)严格控制新设中介服务。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今后确需新设的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四)规范审批部门行为。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五)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一律取消。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提出改革方案,由市编办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按程序报批。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六)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七)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一)清理阶段(2016年1月底前)。
各审批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中介服务和技术性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梳理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企业所开展的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及收费情况;本部门、本系统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执业限制和限额管理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情况;本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审批相关技术性服务事项。在全面梳理基础上,各审批部门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填写相关表格报送市编办。
(二)审核确认阶段(2016年6月底前)。
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市编办会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行政审批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集中会审和第三方评估后,编制中介服务清单。
(三)规范运行阶段(2016年12月底前)。
经审核论证后的市政府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制定出台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清理规范政府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强化中介服务行业自律等相关配套措施,推动中介服务机构规范运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三单”(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建设、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认真实施。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安排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审批部门是清理规范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分别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政策措施。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工作和落实不到位要重点督查,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