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蚌埠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蚌政办秘〔2015〕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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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蚌埠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14日
蚌埠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确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31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8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市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收治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急救医疗的应急救助。
第二章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三条基金设立。设立蚌埠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第四条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争取上级资金、市区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区财政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第一年市区财政资金按照蚌埠市常住人口每人1元筹集,市、区分别承担0.3元、0.7元。以后年度,根据上一年度全市应急救治基金收支情况确定下一年度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市、区承担比例为3:7。市本级财政资金来源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一般捐款收入等。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章救助对象和支付范围
第五条救助对象。在蚌埠市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六条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审核认定和支付范围按照国家、省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四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基金监督。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蚌埠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度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结果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基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申报。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患者身份等信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执行每年两次核销制度,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12月至当年5月、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6月至11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审核、支付等工作。每年6月、12月的前十天内,各医疗机构应将半年内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清单、身份审核认定等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填写《蚌埠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蚌埠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医疗机构逾期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按相应时段未发生该项费用处理。
第十条审核。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患者的救助申请,通过走访等实地调查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联合审核工作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救助对象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第十一条拨付。部门联合审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对经过联合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经公安部门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或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六章工作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成立蚌埠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具体负责疾病应急救助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料收集、救助核查等。
第十四条蚌埠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受理和汇总救助资金申报等日常工作;监督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急重危伤病标准和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规范救治,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救助基金的财政补助资金,加强救助资金管理,严格按卫生计生、财政、民政、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结果拨付应急救助医疗费用。
(三)市人社局:负责做好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协助做好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对象的审核工作。
(四)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对疾病应急救助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定,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
(五)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职责:
(一)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要求,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
(二)应协助有关部门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确定有负担能力患者的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
(三)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费用,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机构申请救助。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或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更换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二)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三)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八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市辖三县参照本办法制定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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