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9年政(行)风评议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蚌政办〔2009〕54号
颁布日期:2009-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2009年政(行)风评议方案的通知

蚌政办〔2009〕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风评议办公室拟定的《2009年政(行)风评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2009年政(行)风评议方案市政风评议办公室

(2009年5月)

一、指导思想

以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省政府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效能建设主题,深入开展政风行风评议,促进市政府部门工作作风不断改进和窗口行业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评议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监督的原则,力求做到深入细致,结论准确。

三、评议对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垂直管理部门,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窗口行业单位,共计49家(根据市政风评议办公室《2008年政(行)风评议情况通报》精神,市国税局、市工商局连续两年评议进入第一类单位前三名,市邮政局连续两年评议进入第三类前二名,2009年免评一年)。

各被评议单位按工作职能、性质划分为三种类型,评议结果按类别分别排序。

第一类(22家):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环保局、广电局、物价局、规划局、行政执法局、房管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蚌埠烟草专卖局。

第二类(17家):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经委、科技局、民委、财政局、人事局、农委、林业局、商务局、体育局、外办、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人防办、统计局、粮食局、旅游局。

第三类(10家):安徽电信蚌埠分公司、安徽移动蚌埠分公司、安徽联通蚌埠分公司、蚌埠火车站、蚌埠新奥燃气公司、蚌埠中环水务公司、蚌埠供电公司、蚌埠公交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蚌埠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蚌埠分公司。

四、评议内容

廉洁自律;依法办事;政(事、企)务公开;办事效能;服务态度。

五、评议方法

评议采取问卷测评方式,分为五个部分。

(一)群众测评。向社会发放测评表,组织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二)县、区测评。组织县(区)部门、乡镇、街道的负责同志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三)企业测评。向部分大中型企业、外来投资企业、个私企业发放测评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四)政(行)风评议员测评。组织市政(行)风评议员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投诉受理机构测评。随机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组织市有关投诉受理机构、《政风行风热线》广播节目组和《政风行风面对面》电视栏目组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测评表收回后统一交市政风评议办公室,由市政风评议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汇总各单位评议得分。测评采用分项计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群众测评占50%,县、区测评占20%,企业测评占10%,政(行)风评议员测评占10%,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投诉受理机构测评占10%。

按照《政府部门工作评议办法(试行)》(蚌政办〔2006〕20号)的要求,将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结果作为加(减)分因素纳入政(行)风评议结果,凡是参加政府部门评议的部门,得分在9分以上的单位,高出9分的分值作为政(行)风评议结果的加分;得分低于8分的单位,少于8分的分值作为政(行)风评议结果的减分;得分在8分至9分之间的评议单位和未参加评议的单位不进行加(减)分。

政(行)风评议结果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满意”等次,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的为“基本满意”等次,低于60分的为“不满意”等次。

六、结果运用

(一)评议结果在各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分中占5%。

(二)第一类单位中排名前5名的单位,第二类单位中排名前4名的单位,第三类单位排名前3名的单位,以及评议结果排名比上年进位5名以上的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受表彰单位可给予职工适当奖励。

(三)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06〕8号)的精神,对一、二类单位中连续两年名列前3名的单位,三类单位中连续两年名列前2名的单位,在下一年的政(行)风评议中列为免评单位,免评单位在免评当年的政风建设中可参照上年标准对职工进行适当奖励。

(四)被评为“不满意”等次或分类排序各组最后1名的单位,在当年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被定为优秀等次,单位领导班子须向上级部门做出书面说明,提出限期整改方案。

(五)有关部门将评议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依据之一。

(六)评议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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