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科教园区吸引高校、科研院所入园落户优惠政策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科教园区吸引高校、科研院所入园落户优惠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科教园区吸引高校、科研院所入园落户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科教园区吸引高校、科研院所入园落户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3日
滁州市科教园区吸引高校、科研院所
入园落户的优惠政策
为吸引高校和科研院所来园区设立高校和科研院所(含研发机构,下同),加快集聚创新资源,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政策。
一、入园条件
1.入园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服务和研究方向一般要符合我市家电信息、硅(玻璃)、盐(化工)、装备机械制造、农副产品加工、新能源六大支柱产业发展定位。
2.本政策适用于高校和各类研院所整体迁入或来园区设立研发型分支机构,项目总投资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
二、土地政策
3.对入园的高校、科研院所所需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对于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科研院所用地,凡建成后产权非出售和出租的,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非营利性科研院所用地,凡建成后产权非出售和出租的,经审批后可按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用地面积要与投资规模相符合。
4.对于入园的高校、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等重要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商定土地供给的优惠政策。
三、税费优惠政策
5.对于从事生产性服务业(限科技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新兴服务业(限总部经济、高端服务业)的科研院所的税费减免政策,参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滁政〔2012〕35号)执行。
四、补贴政策
6.入园科研院所的科研办公用房:(1)自建:按照经过总体验收后的土建总造价的2.5%由财政给予补贴;(2)购买:过户手续完成后,由财政按照建筑面积给予5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3)租赁:入驻园区提供的科研办公用房或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自进驻之日起三年内按标准租金的30%由财政予以补助。
五、奖励政策
7.入园的高校、科研院所中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可按每户6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公租房,期限三年。属紧缺高层次人才的按照《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滁发〔2010〕13号)有关政策执行。
8.入园的高校、科研院所中:(1)被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于认定年度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设备配套经费;(2)被批建(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于批建(认定)年度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设备配套经费;(3)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于认定年度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设备配套经费;(4)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于批准年度给予最高50万元的设备配套经费。
9.本政策解释权在市科教园区建设指挥部。
10.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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