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滁政办秘〔2015〕114号
颁布日期:2015-07-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29日

滁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和县(市、区)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监督等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和或有债务。

(一)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指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并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形成,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二)或有债务指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国务院批准锁定存量后新发生的政府依法担保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政府性债务管理应遵循决策科学、规模适度、责任明确、管理规范、风险可控的原则,做到“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第二章举借管理

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主要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并报经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均纳入限额管理。

第七条政府性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第八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确定偿债资金来源,制定债务偿还计划。

第九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举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性债务的纳入规模限额管理。

第十条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当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关责任。政府部门(单位)担保事项应事先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同级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第十二条加强政府性债务预算管理。将政府性债务收支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擅自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第十四条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建设。要认真审核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实行名录管理。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从严控制在建项目后续投资规模。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性债务要坚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十六条置换和新增的政府债券全额纳入国库,实行专账管理。对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予以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政府性债务资金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举债单位应合理筹措和安排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政府性债务成本。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支出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债务资金。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债务单位应当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项目财务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坚持提升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绩效。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强化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具体绩效评价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使用政府性债务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章偿债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性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一般债券融资举借债务,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融资举借的债务,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第二十二条对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缓释偿债风险。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县(市、区)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市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监控、考核评价、信息公开、考核问责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政府性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测定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并进行债务控制。

第二十六条健全政府性债务统计制度。债务信息作为债务风险预警、规模控制、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债务单位应当及时将债务举借、偿还、使用等相关信息逐笔录入政府性债务信息系统。中央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管理。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政府性债务情况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告。

(三)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建立完善政府性债务考核机制。市政府将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加强政府性债务审计监督,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秘〔2014〕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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