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滁政办秘〔2015〕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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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30日
滁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探索面向困境未成年人的新型社会保护体系和制度,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2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原则,将困境未成年人作为重点工作对象,按照“救急难、兜底线、可持续”的方针,立足源头保护、预防保护、主动保护和全面保护,加强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着力加快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推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管理服务平台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完善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监护能力,依法干预处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工作实效。重点做好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通过生活帮扶、医疗救助、就业扶助等措施,使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困有所助、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诱因。
三、保护对象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重点为困境未成年人,主要包括:有流浪行为被救助的未成年人;有短暂流浪行为或严重流浪倾向的未成年人;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遗弃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因监护人经常性忽视、家庭暴力等得不到适当监护的未成年人;因病、残、被拐卖、非法雇佣等其他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四、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不断强化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探索总结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并予以推广,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的现象。
五、工作任务
(一)救助保护。
1.建立健全发现机制。建立受侵害未成年人早期预防、及时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依托家庭、社区(村),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评估摸底工作,掌握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现状,按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单亲家庭、家庭暴力等情况,确定未成年人困境类型,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在此基础上,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联合开展相应的救助保护工作。建立社区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采取主动介入、积极干预的措施,预防侵害行为和外出流浪行为的发生。民政部门设立并公布热线电话,与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对面临困境的未成年人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根据救助需要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构。
2.健全家庭监护和监督机制。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家庭保护责任意识,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和寄养、收养家庭监护抚养能力评估工作。引导家庭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掌握科学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尊重和平等对待未成年人,确保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问题家庭进行监督干预,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村),应对当事人予以劝诫、制止,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告诫,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社区(村),协助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监护权转移。
3.建立失依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回归机制。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对因父母服刑或失踪、患大病、重度残疾等其他原因无力抚养而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以及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协调相关监护责任人或监护责任单位妥善安置。
4.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机制。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月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1000元确定,社会散居孤儿月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600元确定。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实施生活救助。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导致生活陷入临时困难、且又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协办部门: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中院、市检察院。
(二)教育帮扶。
1.建立适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信息通报制度。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运用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对辖区中小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各中、小学校要及时将未成年人辍学、逃学信息通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学校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劝学、返学工作。
2.建立困难家庭子女教育资助制度。对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实施资助,保证他们入园接受学前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高中阶段的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子女、贫困残疾学生给予资助。
3.开展“流浪儿童回校园”行动。帮助流浪儿童顺利回归校园、接受教育、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儿童流浪乞讨等现象。
牵头部门:市教育体育局;协办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残联。
(三)司法保护。
1.加大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司法、检察院等部门要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残疾儿童或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为手段的敛财行为,以及拐卖、猥亵、残害、体罚未成年人,非法雇佣未成年人做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综合运用公安部门信息系统、打拐DNA信息库,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弃婴、被拐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2.做好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及安置工作,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救助保护机构安排在社会福利院等服务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3.落实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支持社区(村)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特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帮助其解决心理和维权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其及早顺利回归社会。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协办部门: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教育体育局。
(四)医疗保护。
1.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疾病治疗制度。健全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的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流浪乞讨未成年危重病人。任何单位和公民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时,有责任和义务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将其送至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健全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制度。将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医疗救助,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病有所医。
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协办部门: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
(五)就业扶持。
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增强其就业和自我生存能力。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援助措施,尽快帮扶其实现就业。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创业优惠政策。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协办部门:市地税局、市妇联、团市委。
(六)住房保障。
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维护工作。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建房条件的,由乡镇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居住在城镇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公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优先予以保障。
牵头部门:市国土房产局;协办部门:市规划建设委、市民政局。
(七)精神关爱。
加大对包括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子女、残障儿童、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内的未成年人精神关爱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认知能力,培养其健康的心理环境。依托留守儿童之家和留守儿童活动室,在中、小学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进行心理解压疏导,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各级党群组织、社区(村)、广大志愿者和义工组织要定期入户走访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开展志愿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努力做到精神慰藉社会化、经常化、专业化。
牵头部门:市妇联;协办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团市委。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研究阶段(2015年6月底前)。
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开展试点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摸底筛查,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专项档案和信息数据库。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5年7月—2015年11月)。
围绕各项试点任务,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专业社会力量,建立服务经验交流平台,加强经验交流,完善工作措施;通过开展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及需求评估、早期危机干预、留守儿童关爱等服务项目,不断加强部门配合,丰富工作内容;开展效果评估,进行试点工作前后比较,深入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5年12月)。
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全面推进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组织保障。成立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方案的实施。
(二)机制保障。以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为平台,拓展救助保护内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培育引导社会工作机构、社会专业法律机构、爱心家庭、社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试点工作,构建政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资金保障、技术支持、监管评估,社会力量开展监测、预防、调查评估、心理关爱、教育辅导、法律服务的分工协作机制。
(三)宣传引导。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拐骗儿童,遗弃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渠道,提供参与平台,引导协会组织、志愿者广泛参与。积极引导社会依法收养、奉献爱心,为未成年人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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