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滁政办秘〔2014〕69号
颁布日期:2014-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5日

滁州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万千百十工程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决定》(滁发〔2012〕21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滁政〔2012〕41号)和滁州市百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创建五年行动计划,参照国家和省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应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以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持续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应以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为根本任务,把示范区建设成为全市区域现代农业发展的样板区、先进科技转化应用的展示区、新型农民的培训基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区和美好乡村建设的先行区。

第四条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要按照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分类建设的思路,在确保粮油、畜牧、水产、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不断提升的基础上,大力调整结构,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第五条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必须把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六条鼓励各地大胆探索、改革、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申报省级、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应在一个县(市、区、农场)范围内,以行政区划为基础,整村整乡整场连片推进。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示范区具有专门的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主体功能区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要求。

(二)示范区建设规模合理,调整滁州市百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创建五年行动计划中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规模,主导产业示范区、综合性示范区核心区集中连片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辐射区4万亩以上;特色农业示范区的核心区集中连片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辐射区2万亩以上。

(三)示范区设施装备完善,核心区水、电、路、沟、渠、林配套;农机具装备保有量水平较高,基本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需要;养殖业具有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设施,符合健康养殖要求。

(四)示范区主导产业明确,突出特色,以粮油、畜牧、水产、蔬菜等大宗农产品为重点。核心区主导产业产值占示范区总产值的50%以上。

(五)示范区生产科技水平领先,有市级以上科研教育或技术推广单位作为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或依托单位,具有健全的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核心区农作物单产和畜禽个体生产能力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以上,良种覆盖率基本达到100%,种植养殖模式先进,主推技术基本普及。

(六)示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领先,具有较完善的标准化生产和质量控制体系,生产过程符合良好农业规范,主要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项生态环境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

(七)示范区农业信息化水平领先,核心区“12316”农业信息服务全覆盖,主导产业运用物联网技术组织生产。

(八)示范区生产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集约化生产水平领先,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和规模养殖水平高。

(九)示范区建设主体市场化,建设主体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成。

(十)示范区辐射带动能力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以上(粮食类示范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高于10%以上)。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八条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按照“乡镇级政府(示范区管委会)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市现代农业发展及美好乡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农业指挥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的程序组织申报。乡镇级政府(示范区管委会)是创建示范区的申报主体,示范区申报由县、市、区政府审核推荐,再行文报送至市农业指挥部办公室。

第九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市农业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通知。

(二)县级人民政府正式上报文件。

(三)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书,主要包括示范区的基本情况(附现状介绍视频)、优势与运行情况、审核意见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示范区成立的批复及相关材料、示范区建设规划、产品认证、新品种引种证明或审定推广证书、文件等,养殖业示范区还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证书,外来植物提供调运检疫证明。

第十条市农业指挥部按照以下程序认定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

(一)市农业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示范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二)市农业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农业指挥部提交初审意见。

(三)市农业指挥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经认定的示范区,授予“滁州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示范区,市财政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县市区财政应予以重点扶持。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市、县两级农业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市农业指挥部办公室对示范区的建设与运行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书面考核、视频考核、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建设规模、设施装备水平、科技推广应用水平、产业发展带动能力、体制机制创新、新型农民队伍培育、美好乡村建设、组织保障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

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市农业指挥部办公室对年度考核给予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区,限期整改或撤销“滁州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区,可不经考核程序,直接撤销“滁州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一)擅自改变示范区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违反土地利用政策的。

(二)存在侵占农民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存在基本农田严重非农化、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主导产业型、综合型示范区。

(四)发生重大生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农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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