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加强公证工作服务大滁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滁政办〔2010〕14号
颁布日期:2010-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批转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加强公证工作服务大滁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滁政办〔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加强公证工作服务“大滁城”建设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领导,指导、监督公证机构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积极为公证法律服务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公证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和谐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依法加强公证工作服务“大滁城”建设的意见

市司法局

为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预防、服务、保障、监督职能作用,积极服务我市“大滁城”建设,促进“大滁城”建设有序顺利进行,现就依法加强公证工作服务“大滁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加强公证工作服务“大滁城”建设的重要性

“大滁城”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加快滁州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涉及的范围广、影响大,具有人员多、矛盾多、纠纷隐患多的特点。公证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通行的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预防性、证据力、公信力的特征,可以有效地防范民事商事纠纷的发生,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大滁城”建设以来,公证机构积极参与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保全证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土地出让挂牌现场监督、房屋评估机构的推选活动、房屋摇号的现场监督、工程的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等公证事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对接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公证法律服务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加强。当前,我市“大滁城”建设正处在攻坚阶段,公证机构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拓展公证法律服务业务领域,积极为“大滁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大滁城”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二、公证法律服务“大滁城”建设的主要内容

公证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安徽省公证条例》以及《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应当办理公证的事项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明确必须经过公证程序才能生效,确保其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文书的合法有效。

公证法律服务“大滁城”建设的具体内容:

(一)金融部门为新建企业提供的融资贷款项目;

(二)招标采购管理局监管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包括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

(三)商务局及经委下属的重点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企业兼并、国有资产的抵押、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城建、交通、供电、供水等社会公益单位在“大滁城”建设中新开的项目;

(五)“大滁城”建设中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六)拆迁行政许可听证、补偿款发放现场监督;

(七)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

(八)依法强制拆迁房屋和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

(九)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现场监督(包括出让合同);

(十)政府采购的现场监督;

(十一)征地中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款的发放程序的现场监督以及其中的证据保全。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领导,关心和支持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要加强与“大滁城”建设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为公证法律服务“大滁城”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进一步加强公证法律服务宣传,促进相关部门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提高对公证法律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带头运用公证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形成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引导和规范民事经济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塑造廉洁、公正、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保障“大滁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公证机构要充分认识公证法律服务“大滁城”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介入,为相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提供法律证明,以此防范风险、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优质服务。在办理“大滁城”建设公证事项中,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对特困单位和特困人员申请公证的,应当适当减免,提供公证法律援助。

(三)各公证机构公证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通过自觉学习,熟悉“大滁城”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执业技能。工作中对公证事项的办理,要及时、快捷,提供全程、全方位服务。对发现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主动予以调处,促使当事人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避免事态的扩大和矛盾的激化。工作中要勤勉尽职,保持客观,保持公正。

(四)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也要参照此意见,紧紧围绕当地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强化公证法律服务职能,为滁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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