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滁政办〔2009〕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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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滁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34号)精神,努力提高我市住院分娩率和出生登记管理水平,准确掌握出生人口信息,进一步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出生实名登记的重要性
当前,人口结构性矛盾突出表现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若不加以综合治理,不仅阻碍人口自身协调发展,而且将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造成不利影响。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利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政策的落实,有利于育龄群众生殖健康保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完善妇幼保健信息和出生人口信息统计监测系统,有利于全面准确判断形势,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为此,各级卫生、人口计生、公安、统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出生实名登记、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搞准出生、人口信息对控制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提高人口发展质量的重要意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专人负责的工作机制,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广泛宣传,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履行应尽的职责。
二、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工作的各项要求
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卫生、人口计生、公安、统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抓好落实。
(一)各级助产服务机构要规范出生实名登记和信息交流
1.规范入院登记。孕妇入院后,接生单位要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认真填写《安徽省出生医学登记表》,登记孕产妇及其配偶的真实信息。对没有或不愿提供计划生育信息的,要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人口计生部门要派人核查,并将核查信息及时反馈接生单位,对情况不明者,要进行备案。
2.规范出生登记。接生单位要认真记录婴儿出生情况,建立准确的健康档案。
3.维护孕妇权益。各助产服务机构要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出发,无条件及时提供助产服务,不得限定孕产妇分娩地点,不得泄露孕产妇信息。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
1.及时免费发放。要坚持以人为本、人道主义和便民利民的原则,按照住院分娩技术规范和医疗文书的要求,及时无条件免费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2.确保信息准确。《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要认真核对出生婴儿姓名、性别、出生状况及其父母信息,确保《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公安部门要做好出生人口户籍登记工作
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应依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出生医学证明》,同时查验生殖保健服务证、《准生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暂不予办理,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核查。对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属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属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不能提供生殖保健服务证、《准生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应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承担起组织、协调、宣传和信息核对等职责
要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开展出生实名登记的具体措施,大力宣传实施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按法定身份证明核对、校正、录入新婚夫妇、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婚、孕、产、节育等信息。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出生人口信息共享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登记、汇总、上报和管理,切实做到领导重视和保障力度到位、部门协作和责任落实到位、工作部署和督促检查到位。
(一)建立信息双向反馈制度。每月5日前,助产机构将上月出生登记信息报所在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辖区出生数据后报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抄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计生部门、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与县(市、区)计生部门之间要定期交换信息。每月10日前,乡(镇)卫生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向同级计生部门提供上月出生登记信息,计生部门向乡(镇)卫生院和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上月孕妇早孕、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育龄妇女死亡信息。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每月上报的出生登记信息进行分类,属辖区内管理对象的信息要反馈至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核对,并录入人口信息库;属辖区外对象的信息要向其户口所在地反馈。
为便于属地管理,市级医院和市妇幼保健站在规定时间内要和琅琊区人口计生委交换相关信息。市卫生局要督促辖区内个体诊所、私营医院每月将出生信息及时向琅琊区人口计生委通报。
(二)建立信息会商制度。市、县级卫生、人口计生、公安、统计部门每季度就出生人口信息进行一次会商,保证信息共享。
(三)强化信息督查。卫生、人口计生、公安、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人口计生信息的质量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年终考核,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保障,积极探索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新路子,努力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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