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文号:阜政秘〔2010〕101号
颁布日期:2010-09-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意见

阜政秘〔201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新形势,保护和引导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从2010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范围,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妇,年满50周岁至59周岁每人每年发放720元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市级根据工作需要给予适当奖励。年满60周岁后,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工作,要依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体系,严格按照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

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教育优惠政策。农村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家庭的女孩,在考取全市范围内的省、市级示范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含民办)时,奖励加5分;农村双女绝育家庭的女孩,在考取其所在县(市、区)范围内的省、市级示范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含民办)时,奖励加5分。农村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和双女绝育家庭的女孩,在全市职业学校就读时,优先享受5%的校内资助金;接受义务教育及在本市高中、职中上学时,由所在学校减免50%的住宿费;高考录取本科的,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农村夫妻或农村双女绝育家庭的子女考取阜阳卫校,家庭特别困难的,减免20%的学费。

2.医疗和卫生保健优惠政策。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农村夫妻或农村双女绝育家庭,其家庭成员享受如下优惠政策:免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筹资部分;患常见慢性病病种,门诊补偿费用比例提高到50%(全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在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就医时,免收挂号费、门诊诊断费,并减免20%的床位费、心电图、B超、血尿便的常规检查、X光透视检查费用。

3.拆迁、征地安置优惠政策。国有土地拆迁安置房屋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时,按成本价给予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口人的安置房面积。

三、加强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是新形势下促进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实施,规范操作,确保落实到位。

2.广泛宣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育龄群众逐步转变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健全责任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工作纳入经常性工作督查、考核范围。对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以及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要认真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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