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中心城区落户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五个户籍制度改革配套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阜政办〔2015〕31号
颁布日期:2015-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阜阳市中心城区落户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五个户籍制度改革配套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中心城区落户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阜阳市中心城区落户人员社会救助接续办法》、《阜阳市中心城区落户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接续办法》、《阜阳市中心城区落户人员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阜阳市中心城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入学办法》等五个户籍制度改革配套办法已经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阜阳市中心城区落户人员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5〕43号),保障进城落户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及时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阜阳中心城区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以下简称转移人口)。

第二章养老保险接续办法

第三条对未就业的转移人口,如本人自愿,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理时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登记即可;转移人口就业后,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条转移人口在阜阳以外地区(含统筹地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跨地区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携带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并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条已参保的转移人口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有关材料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可以申请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愿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六条转移人口落户后,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向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在落户地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章医疗保险接续办法

第七条转移人口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也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享受相应待遇。

第八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其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复期间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重复缴费期不退款,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城镇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应与养老关系同步转移,转移方式与养老保险一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与阜城退休人员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对在原户籍所在地已参加新农合后要求办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人口,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可凭市(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发或其本人携带的参保凭证,按照当地规定为其办理运行年度中退出新农合手续,不再享受新农合待遇。

对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人口,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可凭市(区)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所发或其本人携带的参保凭证,按照当地规定为其办理运行年度中参加新农合手续。

第十条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协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实行数据共享,方便参保(合)转移人口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涉及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由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涉及新农合的,由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阜阳市中心城区落户人员社会救助接续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5〕43号),保障进城落户人员社会救助关系及时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阜城中心城区的人员。

第二章对象条件

第三条进城前已享受农村低保和五保待遇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

第四条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人员。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五条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前已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到阜城中心城区落户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接续手续:

1.个人申请。申请人凭农村低保证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城镇低保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当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按照低保审核程序进行核查、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根据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拟定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再次张榜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准,颁发低保证。

第六条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前属农村五保对象的,进城落户后按城镇“三无”人员享受有关救助政策,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程序参照第五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办理时限

第七条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本着方便群众、快捷高效的原则,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特殊困难家庭,主动上门服务,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第八条低保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阜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阜阳市中心城区落户人员计划生育

服务管理接续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5〕43号),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及时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阜城中心城区的人员。

第二章计划生育优质化服务

第三条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四条符合生育政策并计划怀孕的夫妇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三章人口信息档案管理

第五条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现户籍地常住人口服务与管理,人口信息档案管理按照《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执行。

第六条对初次生育的夫妻,自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即可办理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

第七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驻人口进城落户后人户分离,属于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配合。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第十条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

第五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第十一条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驻人口进城落户后,仍然按照现行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阜阳市中心城区落户人员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5〕43号),有效缓解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矛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阜阳中心城区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以下简称转移人口)。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三条转移人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500元;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先补贴、后配租”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与准入管理。

1.城镇保障性住房以家庭或单身人士申请,1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1套城镇保障性住房。

2.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3.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4.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第六条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并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七条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2.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城镇保障性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和轮候配租制度。

实行动态管理,是指对享受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由于各种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取消。

轮候配租,是指已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第九条多渠道解决转移人口住房问题,鼓励各类开发园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集体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园区内农业转移人口及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按相关规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标准化宿舍,切实改善建筑工地农民工居住条件。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阜阳市中心城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入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5〕43号),保障城市中心区居民、农业转移人口、常住人口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中心城区居民。

第二章入学条件

第三条阜城中心城区原有居民子女就学,提供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子女户籍和房产证明,按照“三统一”原则,免试就近入学。

第四条农村转移人口子女就学,提供家长、子女城区落户户籍、房产(或租房)证明,按户籍所在辖区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其他类型落户人员子女就学,按照农村转移人口子女就学办法执行。

第六条其他城区常住人口,应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提供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子女居住证、房产(或租房)证明材料,按居住证办理辖区免试就近入学。

第七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提供房产(或租房)、就业证明,按有关规定入学。

第三章入学办法

第八条阜城中心城区原有居民子女、农村转移人口子女、其他类型落户人员子女就学,按照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办理地,到所在区教育局登记,按照学区划分免试就近入学。

第九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按照房产(或租房)所在地,到所在区教育局登记,按所在区相关规定入学。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就学细则,保障和方便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子女入学。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阜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