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8失效日期:2014-04-24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和奖励金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夫妇,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奖励扶助金由原来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960元。年满60周岁后,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

二、对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家庭,在国家、省奖励扶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补助100元。

三、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夫妻双方,在享受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原有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不少于30元的补助。特别扶助对象参保,由县级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当地统一的政府补贴。

四、上述奖励补助经费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市级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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