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鼓励支持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阜阳市鼓励支持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鼓励支持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阜阳市鼓励支持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暂行办法

为鼓励支持发展规模种植、养殖,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着力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全面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支持土地规模经营。对当年在本市区域内新增流转土地100亩(含本数,下同)以上的种植大户,按每亩60元予以补助。对当年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按每亩40元予以补助。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按1:1承担。

2.支持发展设施农业。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对新建蔬菜、瓜类、草莓、食用菌、苗木花卉、果木经济林等标准园的,分类型和规模予以补助。

3.支持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市财政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对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小区予以补助。

4.支持农民组织化建设。对被评为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社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成立并规范运作的各类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5.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和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300万元以上、期限半年以上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贴息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一企一策”给予特殊奖励。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且原料70%来自本地的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销售收入达30亿元、50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按“一企一策”给予特殊奖励。

6.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对创建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通过考核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

7.支持特色农业发展。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8.支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评为四星级以上“农家乐”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国家湿地公园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特色农业生产,大力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示范园区建设,着力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市政府每年将组织对各地发展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和粮经比例进行考核。

本暂行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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