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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淮政秘〔2015〕24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孔明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容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内制售、燃放孔明灯,对已生产或流入市场的孔明灯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自行销毁。
二、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环节孔明灯的监管,依法收缴、查扣已流通市场的孔明灯。
三、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和村民的宣传教育,一经发现违法燃放孔明灯,坚决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因制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发现制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561—3055826)。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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