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我市城乡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扶助形式

(一)经济扶助。

1.提高扶助金标准。2014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实行城乡统一的扶助金标准。

2.实施意外事故救济。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困难或主要成员伤残的,由人口基金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紧急救助。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由人口基金给予不少于100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二)医疗扶助。

1.纳入救助范围。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区)人民政府代缴全部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2.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3.优先安排医疗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三)养老保障。

1.支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最高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2.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并适当减免费用。

3.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经鉴定为重度、中度、轻度失能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发放500元、300元、200元的护理补贴。符合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四)低保扶助。

1.纳入城乡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城镇“三无”老人保障范围。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按程序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帮扶关怀。

1.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

2.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实施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特殊困难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教育阶段,享受国家助学金、学校学生困难资助和学费减免政策;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一本、二本、三本的由人口基金一次性提供每人3000元、2000元、2000元的资金救助,优先享受普通高校资助政策,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惠救助。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对残疾独生子女学生提供交通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

3.办理综合保险。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办理保额为10万元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综合保险”。

4.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

(六)安居保障。

1.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2.给予租金补贴。租赁保障性住房租金缴纳标准参照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政府根据不同收入家庭状况分档给予租金补贴,计划生育特别困难家庭符合住房保障规定的优待人群,增加10%的租金补贴。

(七)帮扶救助。

相关部门要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相应的帮助和扶持,做到在精神上慰藉、生产上扶持、生活上关怀、医疗上保障、就业上优先、培训上优先、贷款时优先等;要针对不同家庭和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帮助和扶持,并注重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发展能力和生活质量。

(八)节日慰问。

每年传统节日期间,县(区)、镇(街道)党委政府要重点安排,结合走访慰问送温暖等活动,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进行全覆盖慰问,确保每个救助对象每年慰问一次以上。

(九)结对帮扶。

开展县(区)、镇(街道)、村(居)、组四级计生系统干部与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一对一”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救助工作,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有效落实,关系到社会和谐进步,各级要加强对救助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建立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程序,创造运作协调、公开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制度运行环境。

(三)建立信息档案。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服务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情况。

(四)落实救助经费。财政部门要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每年提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数量,做好资金测算,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各级财政要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特困扶助工作提供财力保障。濉溪县要参照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定期对特困扶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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