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淮政办〔2015〕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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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30日
淮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室、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4〕33号)和《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发〔2015〕8号)精神,设立淮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主管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容管理局承担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
(四)增加的职责。
增加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
3.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卫生、计生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反馈与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卫生、计生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卫生计生部门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拟订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五)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六)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七)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承担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九)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二)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三)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四)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继续医学教育。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初中级职称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工作。
(十五)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六)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拟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中医药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十七)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
(十八)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干部病房业务管理,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离休干部和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九)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科)。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重要综合性事务的组织协调;负责督办重点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政务公开、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网络办公平台以及网络安全的维护等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和新闻报送。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干部考察、任免、调配工作,组织实施干部职工各类考核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执业资格审核认定和工作人员工资调整等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建立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规划财务科。
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系统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四)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科。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开展疾病防治监督监测工作,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指导推广卫生和计划生育先进技术,制定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检查评估;组织对独生子女病残儿进行鉴定,指导全市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抢救、诊治、鉴定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五)行政许可科。
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反馈与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日常工作;承担市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市药品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或参与地方性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的研究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法律事务等工作;负责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等制度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的卫生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医疗卫生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按照规定开展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承担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接受相关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七)基层卫生科。
承担综合管理全市基层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制定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制定全市社区卫生工作的政策、规划、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实施对社区卫生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县区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检查指导全市基层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工作。承办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医政与中医药管理科(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认定。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组织推进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的研究、继承和发展。
(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健康医疗制度,拟订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拟订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服务工作机制,指导基层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台帐,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制度;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开展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的收集和调研。
(十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爱国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开展除“四害”活动及城乡改水改厕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村镇、卫生单位活动及检查评比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4名,纪检监察单列编制4名;主任1名,副主任4名;保留副县级领导职数1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联机构和领导职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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