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的通知
关于落实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落实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推动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25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为止。具体发放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
(二)夫妻仅一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该方所在单位全额发放。
(三)夫妻双方均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发放。所需经费,户籍在市辖三区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6:4承担,户籍在濉溪县的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四)国有企业因停产、歇业等原因无力支付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本通知规定全额发放。
(五)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本通知规定全额发放。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助;所需经费,国有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户籍在市辖三区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6:4承担;户籍在濉溪县的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三、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时发给100%退休金,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6000元补助;户籍在市辖三区的,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按6:4承担;户籍在濉溪县的,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四、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奖励资金从企业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安排支付,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弥补。
五、已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在改制时享受过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奖励的,不再给予补助;尚未享受的,在2011年3月1日之前退休的,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2011年3月1日及之后退休的(不含省属以上企业),所需资金依照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执行。
六、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财政投入,确保独生子女保健费及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的兑现。
七、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实行个人申请,经资格确认后发放,具体发放程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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