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为了认真做好新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改《条例》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修改内容

原《条例》自2002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规范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行为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改革创新,人口计生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此次《条例》修改是我省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进一步体现了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统一,贯穿了以人为本、和谐计生的理念,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地各部门务必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人口计生法制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修改《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抓紧做好新《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

这次《条例》重点在“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一是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取消了再生育间隔期,适当放宽了再婚生育政策,调整了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过渡生育政策。二是提高了独保费标准,明确了发放渠道。将独保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0元以上,并明确了独保费的政府奖励性质。三是完善了计划生育职工退休奖励政策。明确了对企业职工退休时计划生育奖励形式、标准和经费渠道。四是将国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增设了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兼容制度。五是取消了预征社会抚养费制度,改革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方式。六是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违法生育调查中的配合义务,完善了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贯彻新《条例》高潮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新《条例》学习,全面领会其精神实质和主要规定,进一步承担起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责任。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组织各成员进行专题学习,明确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用新《条例》指导和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集中安排时间,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全面、深入学习新《条例》,把握新《条例》精神,明确计生部门的职责和责任,明确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要将新《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起来,通过系统学习,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的自觉性与能力。

要广泛深入宣传新《条例》,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的高潮。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播出和刊登新《条例》有关宣传内容;各区县要结合各地实际,制作宣传展板、张贴新《条例》宣传画,组织出动宣传车,分线、分片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社区的宣传。要结合有关活动日、纪念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街头(集市)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人口学校和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所等阵地宣传作用,为群众解疑释惑。新《条例》单行本要发放到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确保人手一册,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放到群众手中。城市社区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和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的作用,积极开展个性化宣传。与此同时,启动新《条例》分级培训和知识竞赛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环境氛围。

三、全面贯彻实施新《条例》中的有关问题

(一)按法定标准兑现计划生育奖励

1.对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按每月20元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各区县财政各自承担。由于屯溪区承担市直改制企业职工独保费发放工作,市财政对屯溪区给予一定补助。发放办法:夫妻双方均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一半;如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由该方单位全额发放;其他人员由区县财政承担。发放渠道: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籍人口的,由嫁入地(招亲地)常住管理方全额发放;一方为城市户口居民,一方为农村户口村(居)民,由双方户籍地各发一半;双方均为城市户口居民,均由户籍地发放;一方为离婚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单位或户籍地全额发放。

2.关于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问题。为体现政策连续性,对企业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助,原则按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由职工退休金发放归属地统一发放,资金由归属地财政解决。国有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省政府皖政办〔2007〕7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区县的兑现标准及兑现方式11月底以前报市人口计生委。

3.对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执行一次性补助的,按照不低于1000元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职工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承担,其中市财政兑现市直单位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

(二)关于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问题

根据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及时与统计部门沟通,明确当地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确保征收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三)对再生育政策调整后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

按照省贯彻新《条例》意见执行,即停止对未达到再生育间隔期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再婚夫妻,只要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无论子女是否跟随当事人,都要及时批准再生育。对新《条例》施行以前,已按照以上两项规定妊娠、生育,尚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可以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原则上以2010年10月1日为界限。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还。

(四)及时修改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迅速对所有对外公布的规章、制度、便民为民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证流程等作一梳理和修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完善政策兼容和利益导向机制

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是新时期人口和计生工作发展的基本方向,更是着力改善民生、实现“和谐计生”的必然要求。新《条例》对此也更加予以突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待,切实按照法定要求,在制定惠农、惠民政策以及实施民生工程时,与计划生育国策有效衔接起来,充分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倾斜,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发挥家庭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统筹制定新《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相关保障措施;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尽快将独保费提标等经费追加列入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有关法定职责。要强化监督检查,市将对各地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以确保新《条例》贯彻执行落到实处。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