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实施效果测评规定》(黄政秘(2009)148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制定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2011年《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中决定保留的98件、决定修改的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及处理方式
(一)违法设定非行政许可事项,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者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环节的规定。存在上述内容的文件应该废止,或者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与权力清单梳理公开内容不一致的规定。存在与对外公布的权力清单内容不符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后,决定继续保留或者废止、修改后重新发布。
(三)税收等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要求,对涉及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文件分别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后重新发布,或者按规定报批后暂时继续有效。
(四)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的内容。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者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或者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文件,应该废止或者修改后重新发布。
(五)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实际上已经不再实施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
三、清理流程
(一)各清理责任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并向市法制办报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清理建议。列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呈报表可从黄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hslaw.gov.cn/)下载。
(二)市法制办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清理建议,组织全面清理审查,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初步清理意见,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三)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四、有关要求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范围广、要求高,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指定专人负责,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紧完成清理工作。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由清理责任单位负责征求意见并汇总上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呈报表须加盖公章后于2015年12月20日前报市法制办,电子文档一并报送(联系人:余峰,电话(传真):2355893,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列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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