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六政〔2012〕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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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补充、部门协作、政策兼容、强化利导”的基本原则,着力建立和完善“奖励扶助、免费补贴、保险优待、扶持救助、优先优惠”五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一)依法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1.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发放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领证人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落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的退休奖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和经费承担按照具体规定执行。
3.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
4.兑现主动放弃再生育对象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但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5.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奖扶资格条件按省规定执行。经确认为奖扶对象的,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156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女孩且已死亡、现无子女的,每人每年1680元。
6.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给予每人每月135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按每人每月145元给予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11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免费补助政策
1.落实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免费制度。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夫妇实行手术费全免,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县区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对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从2010年10月1日以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对政策内生育一孩,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给予100元营养补助;政策内生育二(多)孩,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1000元营养补助。
2.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生活补助制度。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对生活困难需照顾补助的并发症患者,应给予适当补助,直至基本恢复劳动能力为止,其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生活困难符合农村居民低保条件的,享受低保待遇,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差额部分,由县区、乡镇财政承担,市财政适当补助。解决节育手术并发症所需经费应纳入县区财政预算。
(三)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计生优待政策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的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享受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1.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的夫妻参保的,县区政府可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政府补贴30元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增加30元补贴。
2.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等以上人员,按照每人每年最低500元的缴费标准由县区财政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3.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缴费标准由县区财政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4.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补助给予适当提高。
(四)建立健全计生困难家庭扶持救助制度
1.开展阳光助学行动。对农村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女孩考取大学的,给予2000元以上奖励。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困难家庭子女考取大学的,给予3000元资助;对当年考取高中,农村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家庭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女孩,鼓励市县直单位、个人实行“一对一”帮扶助学,助学至高中毕业。
2.对农村双女绝育户,从50岁开始,由县区政府每人每月分别奖励50元,直至达到60周岁与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接轨。
(五)完善综合治理部门政策兼容的优先优惠制度
1.教育部门对全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高中教育阶段免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省级示范高中除外)。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予以照顾。
3.卫生部门对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持计划生育优惠证的患者,免收普通病房床位费。
4.民政部门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优先予以帮助。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
6.工会在育才关怀(金秋助学)活动中,要将实行计划生育困难职工子女优先纳入救助范围。
7.扶贫部门对独生子女、双女户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8.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绝育户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9.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其它部门均要结合部门实际,在出台部门惠民政策时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一并兼容。
二、建立健全落实利益导向政策的推动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和政策落实情况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规划和综合治理部门的督查事项。各地各部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特别是涉及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措施,要认真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政策。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地要把落实利益导向政策所需资金列入每年计划生育工作预算经费,保证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经费及时拨付。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各综合治理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规范程序,层层落实,相关部门的兼容政策和优惠资金要及时兑现。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与成效,不断扩大利益导向政策的影响力和推动力。
(四)组织考核检查。各地要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公开、奖励对象资格确认、资金兑现、群众政策知晓等情况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定期组织考核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总成绩。
(五)严格落实责任。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投入资金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投入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奖励对象漏、错报的,要依照规定予以追究。对截留、挪用、贪污奖励资金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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