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文号:马政〔2015〕79号
颁布日期:2015-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精神,积极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乡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基本市情。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分类设定户口迁移条件。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居民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统筹配套,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我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0%。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进一步放宽建制镇的落户限制。在县(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进一步放宽市区落户限制。在我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收入)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按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6个月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限制。在我市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术工人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进一步放宽大中专学生、技工院校学生的落户限制。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以上及技工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落户限制。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可申请随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将户口迁至我市。

(六)进一步调整市郊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政策。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可申请随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

三、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落实居住证制度。认真落实《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马鞍山市外来人口居住登记办法》(马政办〔2013〕31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我市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我市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公民义务。

(三)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统计工作机制,全面掌握人口规模、人口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扎实做好户口登记管理基础工作。合理规范设置公共集体户,解决符合我市落户条件又没有住房的人员落户问题。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彻底纠正户口登记中的“重、漏、错、假”问题,确保公民户口和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和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一步拓展交易品种、完善服务功能,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现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在现有统筹层次基础上,分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做好参保人员跨制度衔接,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落实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成本投入。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积极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并增加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农民工承担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就业培训成本中的个人支出部分。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强化协调配合。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征管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文旅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广电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残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教育、社会保障、养老、就业、住房保障、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残疾人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人社局、市政务督查目标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部门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做好舆论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1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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