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拓展民营经济生存发展空间,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促进其向规模化发展,提升个体工商户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促进已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合力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合力推进“个转企”工作。

(二)科学指导,分类实施。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升级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支持引导“个转企”工作,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量质并举,注重长效。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督,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引导,主体自愿。通过宣传引导,使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在了解“个转企”意义和政府扶持“个转企”政策基础上,实现自愿转型。

二、具体目标

从2014年起,按照省政府每年下达的“个转企”目标任务数制定全市“个转企”工作目标。其中,2014年完成省政府下达“个转企”目标2630户。县(区)政府(含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下同)要加大培育引导力度,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基础上,力争突破。

三、重点对象

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从事加工制造的个体工商户;歌舞厅、电子游戏室、浴场等娱乐行业个体工商户;从事药品经营规模较大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大从事中介咨询服务行业个体工商户;大型餐饮场所(包厢数量10个以上)或连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较大规模食品经营批发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大型商场;税务部门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按一般纳税人对待的个体工商户;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餐饮、娱乐、住宿、洗浴等服务行业具备较为完善收付结算设备的个体工商户;在行业中具备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品牌的个体工商户。

四、优惠政策

(一)税费减免。

1.“个转企”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条款规定,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3.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以自然人名下的土地、房产投资转移至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1人有限公司名下的,经地税部门审批,免征契税。

4.公安部门对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车辆权属划转,经审批,按变更登记办理。

5.免除转型过程中所有登记、变更费用和证照工本费,涉及上缴省级以上财政或代收的,由相关部门报请政府财政支付。

(二)社保扶持。

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3年内仍按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并按个体工商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仍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企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准入便捷。

1.工商登记机关应建立登记“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登记窗口,由专人负责提供登记咨询、指导及办理。

2.允许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但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不改变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允许在原经营范围的基础上,自主调整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仍在有效期内,且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所需资质条件均不变的,无需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由许可部门凭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标明“个转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原许可证(文件)复印件上签署“同意个转企继续使用”意见,加盖公章认可。企业可在转型登记后1年内凭工商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到许可部门办理上述前置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

5.登记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和《个转企基本情况表》,为“个转企”企业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6.国税、地税、质监部门按“即办件”换发《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金融支持。

1.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为“个转企”企业开设帐户提供便捷通道。

2.“个转企”后,各金融机构要结合“个转企”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和信贷产品,并在审批流程、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便利、优惠。

(五)财政奖励。

“个转企”企业自转企当年起3年内新增税金(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给予奖励。

因政策调整而必须“个转企”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六)其他支持。

“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重要性,主动作为,全力推进。成立马鞍山市“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经信委主任任副主任,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做好本实施意见的落实工作,制定推进“个转企”工作实施细则,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并根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方案,将“个转企”工作列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层层落实,确保实效。

(二)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宣传,重点宣传个转企业的意义和政府扶持“个转企”政策,宣传成功典型,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和信心,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共同实施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从组织领导、人员和经费方面提供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工商部门要建立转型登记业务办理的绿色通道;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征管,实现企业与个体大户公平税负、公平竞争;公安、交通运输、环保、规划、农委、商务局、文化、卫生、旅游、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烟草等相关前置审批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费用,优先审核发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产权变更登记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劳动用工社保等方面给予扶持,逐步实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等待遇;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为“个转企”工作提供高效服务;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营造有利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个转企”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特别是各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要加大对乡镇(街道)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市“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

(五)深化服务,规范经营行为。对转型升级后的企业,要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及时掌握转型升级后的企业动态,在培育和保护品牌、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向企业乱罚款、“乱摊派”。对列入“个转企”重点对象而未转型升级的,要加强执法监管,维护好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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