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7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马鞍山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债务监督管理,规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
市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经批准依法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建设发展任务需要,在统筹考虑全市财力的基础上,实行政府举借债务计划管理。
第四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举借、控制规模、优化结构、注重实效、明确责任、防范风险和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和综合财力相适应。
第六条政府债务资金应当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等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领域。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对市本级政府债务实施统一决策、统筹管理。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债务举借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结合政府投资计划,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等方面提出意见。
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政府债务管理政策的拟定,提出年度市级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建议;根据政府债务规模和财力状况,提出建立与总体规模和债务风险相适应的政府偿债准备金计划,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范。
第十条市投融资办负责编制市本级政府年度债务举借计划;负责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日常事务;负责建立债务风险监测指标预警体系,对政府债务偿还能力、债务规模、债务结构和政府债务的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定期报告市政府;指导县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
第十一条市审计、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债务管理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市本级政府债务主体是指:市级投融资平台,以及负有政府债务的其他市属单位。债务主体承担按期、足额偿还政府债务,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责任。当债务主体与偿债主体(债务资金的实际使用人或其他承担实际偿还义务的单位)不一致时,由偿债主体承担按期、足额偿还政府债务的责任。
第十三条债务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债务主体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将债务主体的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管理等情况,纳入离任审计内容一并审计。
第三章政府债务的举借
第十四条市本级政府债务的举借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本级政府债务主体必须按年度计划规模举债。
第十五条每年9月底前,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投融资办提交申请资料。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投融资办根据各自职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由市投融资办汇总编制下年度投融资计划,报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全市建设资金的投资方向和融资方案,审议批准下年度投融资计划。
第十八条市投融资办根据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投融资计划编制下年度市本级政府债务收支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市本级政府债务举借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投融资办会同市本级政府债务主体具体执行。
第二十条市本级政府债务的举借实行报备制。债务主体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市投融资办办理登记手续,并同时报送债务偿还计划。
第二十一条在年度投融资计划和债务收支计划外新增政府债务举借项目或者调整债务举借规模的,举债主体应当向市投融资办提出申请,由市投融资办审核后报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
未经报批程序,举债主体不得擅自举借政府债务、提供债务担保。
第二十二条政府债务主体应当严格按照举债项目计划落实自有资金或者其他配套资金,按要求及时提供资金到位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重大政府债务举借,应当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债务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本级政府债务主体应当严格按照举债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市本级政府债务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对政府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市投融资办书面报告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进度及偿债计划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市投融资办对全市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对利用政府债务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融资办等部门负责开展政府债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政府债务的偿还
第二十九条政府债务的偿还坚持“谁借款,谁偿还”原则。偿债主体应当根据政府债务项目合同制定偿债计划,筹集偿债资金。
第三十条各债务主体应当设立政府债务偿债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归集偿债资金。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政府偿债准备金由市财政局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投融资办对偿债资金专户实施监管,督促债务主体及时筹集偿债资金。债务主体未按期将偿债资金缴入政府债务偿债资金专户的,根据还款保证文件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债务主体无法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偿还连带责任;依法属于转贷的,由转贷机构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债务偿还义务。担保人和转贷机构代为偿还债务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章政府债务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债务主体或其他还款责任人按约定履行政府债务管理、使用和偿还的义务。市审计局每年对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投融资办调查债务主体的举债程序、资金使用及管理,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当涂县、各区政府以及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望新区、示范园区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本级政府债务统计数据和情况。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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