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规划范围内农业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规划范围内农业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规划范围内农业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规划范围内农业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31日
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
规划范围内农业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鉴于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为马鞍山市特殊建设区的实际,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园区规划范围内农业户口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除以下情形外,严格控制园区农业户口的迁入:
(一)合法夫妻投靠以及原辖区农业人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及退伍的;未成年子女及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未成年子女的迁移,可参照合法夫妻投靠执行。
(二)原辖区农业人口离婚、丧偶后,无成年子女投靠要求回原籍的,在园区农村地区确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且原村委会、镇政府同意接收,可将户口迁回原籍,登记为农业户口。
(三)夫妻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为农业户口,夫妻双方确与园区农村地区的父母实际居住、生活在一起,当地村委会、镇政府同意接收的,农业户口一方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其园区父母处。
二、园区内因升学办理“农转非”的原农村籍应届或历届大中专毕业生,户口仍在学校或户口从学校迁出一直没有落户,现在城镇确无生活基础且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其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镇政府同意接收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登记为农业户口。
除上述情形外,其它“非转农”户口一律停止办理。
三、严格园区内农业户口迁入及“非转农”户口的审批。此类户口的审批实行园区征管部门及公安机关联合审批。
四、因实际居住地改变,在园区内移居的,由移入、移出村委会、镇政府出具同意迁移的证明,并提供园区住建部门确认的房屋产权证明,应准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经本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分立户:
(一)达到法定婚龄的。
(二)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权属无争议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明,或园区住建部门确认的房屋产权证明。
(三)经村委会、镇政府、园区征管部门同意分立户的。
(四)因离婚要求分立户的,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离婚满1年,各自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权属无争议;
2.本人提供离婚证或者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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