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博望区规划范围内农业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博望区规划范围内农业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博望区规划范围内农业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博望区规划范围内农业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26日
马鞍山市博望区规划范围内
农业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鉴于博望区为马鞍山市主城区建设的实际,以及下辖3镇原隶属当涂县这一特定历史情况,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博望区内农业户口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严格控制区内农业户口的迁入。除合法婚迁、出生、刑满释放、解除劳教、退伍的户口外,其它的农业户口迁入一律冻结。其中未成年子女及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未成年子女的随迁,可参照婚迁执行。
二、本区内因升学办理“农转非”的原农村籍应届或历届大中专毕业生,户口仍在学校或户口从学校迁出一直没有落户,现在城镇确无生活基础且实际居住在农村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交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的村、镇政府、区征管部门同意接收等证明材料,可将户口迁回原籍,登记为农业户口。
区内其它“非转农”户口一律停止办理。
三、严格婚迁户口的审批。此类户口的审批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婚迁农业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12〕69号)执行。
四、因实际居住地改变,在博望区内移居的,由移入、移出村(社区)、镇政府出具同意迁移的证明,并提供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的房屋产权证明,应准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经本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分立户:
(一)达到法定婚龄的。
(二)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权属无争议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明,或区住建委确认的房屋产权证明。
(三)经村、镇政府、区征管部门同意分立户的。
(四)因离婚要求分立户的,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离婚满1年,各自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权属无争议;
2.本人提供离婚证或者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本暂行规定由博望区政府会同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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