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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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政策(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15日
关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政策(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和省委《关于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力度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皖发〔2012〕1号)文件精神,大力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引领我市现代农业跨越发展,制定如下奖励政策。
第一条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二条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三条新获得国家、省农村信息化示范县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四条农业领域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农业领域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农业企业牵头组建新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六条农业领域新组建“院士工作站”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给予在站工作院士生活补助每人每年3万元;农业领域新组建“博士后工作站”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给予在站工作博士后生活补助每人每年2万元,择优选择博士后研究项目给予3万元资助。
第七条农业领域新认定的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八条新认定的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示范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条农业领域新获得的发明专利并在本市进行转化的,给予5万元奖励;农业企业和个人等自主研发动植物新品种,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条农业领域新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投入资金的1:0.5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委、市科技局联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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