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婚迁农业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婚迁农业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婚迁农业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近郊区农业户口婚迁审查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婚迁农业户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初婚的农业户口迁入,须有村委会出具的共同生活的证明和责任区民警的调查报告,由公安派出所初审,报公安分局、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联合审批。
二、对再婚的农业户口迁入,须有村委会出具的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区民警的调查报告和民警走访周边居民的询问笔录,经公安派出所受理调查,公安分局初审,报市公安局、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联合审批。
三、在农业户口婚迁审查中,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成员,是否有合法产权住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是否有剩余未征集体所有耕地;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已被安置完毕。
四、对农业户口婚迁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安分局、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
对初婚的农业户口迁入,公安分局、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再婚的农业户口迁入,公安分局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收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因婚姻农业户口迁入手续:
1.申请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成员,或没有合法产权住房;
2.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没有剩余未征集体所有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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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禁借假结婚、假离婚办理户口迁入。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坚决查处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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