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
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
为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火灾形势稳定,从2011年9月27日至2012年2月29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清剿火患”战役,方案如下。
一、战役目标
深入排查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社区、乡村火灾隐患,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全面整治重大火灾隐患,使火灾明显减少,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杜绝发生重特大火灾,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部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负责指挥调度全市“清剿火患”战役,每天收集、每周通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情况。
三、清剿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对近年来一直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单位和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筑,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二)小单位及“三合一”场所。地毯式排查社区、乡村的小旅馆、餐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健身、洗浴、商店、网吧、生产加工作坊,以及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等,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隐患。
(三)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层、地下建筑。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和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
(四)其他影响本地区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和行业。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突出的区域和行业纳入“清剿火患”战役范围,着力消除影响本地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
四、工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市“清剿火患”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清剿火患”战役,市公安、文化、安监、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部门联动和信息互通机制,做好对本部门、本行业系统的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组织本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成立“清剿火患”指挥部,发动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公安派出所、社区、农村、居(村)民深入排查火灾隐患,落实逐级责任制,建立各部门、各行业分片、分行业系统包干制度,把“清剿火患”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网格化”排查,建立健全档案。市公安、文化、安监、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负责对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县、区相关部门要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划分网格,负责对本级行政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公安派出所按照《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负责对列管的社会单位、社区、农村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排查整治工作要按照网格划分,排查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明确每个单位的具体检查人员、检查任务及工作责任。同时要建立健全各级排查整治工作档案,做到单位场所及火灾隐患底数清、情况明。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市、县区政府“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对排查和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要坚决整治,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决不姑息迁就。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书面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四)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举报隐患。市、县区政府“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要在市新闻媒体加大消防宣传报道力度,“清剿火患”战役期间每周都要有跟踪报道排查整治、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的宣传,形成强大声势和浓厚的舆论氛围。市、县区政府“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要确定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告举报内容、举报方式,并设立奖励资金,广泛发动群众查找举报火灾隐患。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9月27日至9月30日)。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战役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动员有关部门、社会单位、社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迅速打响“清剿火患”战役。
(二)清剿火患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6日)。各县、区政府要在前阶段“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将“清剿火患”战役的目标任务细化量化,明确各行业每天的排查整治工作任务,并将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每个检查人员,做到不漏一个社区、不漏一个村庄、不漏一个单位场所,对前阶段已经排查过的要开展“回头看”。各县区公安机关要特别强化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的“清剿火患”工作监督,积极协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力量对“城中村”、“三合一”场所、城镇沿街商铺等藏匿隐患多,整治难度大的场所进行排查,防止失控漏管。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整改到位。
(三)总结阶段(2012年2月7日至2月29日)。各县、区“清剿火患”指挥部要对本地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巩固、深化战役成果。市“清剿火患”指挥部将对全市战役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各县区要成立“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指挥长,公安机关主管领导为副指挥长,有关行业部门领导为指挥部成员,指挥调度“清剿火患”战役,每天收集、每周通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情况。各县、区政府要在国庆、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开展针对性的战役行动,不断掀起“清剿火患”战役高潮。
(二)落实责任,强化督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各部门、警种间的消防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警种、公安派出所“清剿火患”战役工作任务,全警动员打好“清剿火患”战役。“清剿火患”战役期间,各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每周要带队督查指导本地区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将警力下沉到一线,落实到网格参加“清剿火患”战役。对火灾多发、高发地区和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各级政府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并跟踪督导验收。同时公安机关要加大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力度,积极开展派出所消防业务培训,提高派出所民警的消防执法水平。要组织基层派出所对本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五小”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排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尤其要联合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住宅、沿街商铺开展重点检查,严防小场所发生大火灾。
(三)严格奖惩,激励工作。市、县区“清剿火患”指挥部要将“清剿火患”战役开展情况与单位考评和干部绩效考核挂钩,严格奖惩,并拿出专项经费进行补贴、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对排查整治走过场,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区政府“清剿火患”工作方案及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报市“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2011年9月30日报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从2011年10月份起,每10天报告一次“清剿火患”战役战况,每月24日报当月的战役工作小结;2012年2月27日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总结。
附件:1.责任分工表
2.全市“清剿火患”战役战况统计表
附件1
责任分工表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完成时间
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
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6日
小单位
各县区公安分局、工商分局
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6日
“三合一”场所
各县区公安分局、安监局
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6日
人员密集型场所
各县区公安分局、文化委、消防支队、安监局
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6日
高层、地下建筑
住建委、消防支队、各县区公安分局、
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6日
其他影响本地区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和行业
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各县区公安分局
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6日
附件2
全市“清剿火患”战役战况统计表(从2011年10月1日起)
县区
排查社区情况
排查行政村
情况
检查单位数量
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处)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处)
下发临时查封决定书(份)
责令“三停”单位(家)
罚款(元)
拘留(人)
实有数
已排
查数
实有数
已排
查数
本次再次检查的
之前从未检查的
监督检查发现
群众举报投诉
备注:已排查社区数为:对该社区内所有单位及场所全部排查完毕才纳入统计;已排查行政村数:对该行政村所有单位及场所全部排查完毕才纳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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