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5号)精神,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我市城乡社会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稳步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逐步满足有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城市的愿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助推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分类有序引导。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分类明确城镇落户政策,合理有序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

2.统筹兼顾,完善配套政策。调整与户籍管理制度相关的行政管理措施,完善有利于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配套政策,逐步剥离依附户籍管理制度上的其他制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户籍管理制度。

3.坚持自愿,保障农民权益。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分类明确城镇户口迁入政策

(一)凡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准予其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在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二)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可将户口迁至其就(创)业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三)在我市就业的人员,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或者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或者属于其他紧缺人才的,可申请在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四)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具有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我市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可申请在居住(就业)地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五)其他在我市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六)其他在我市所辖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乡镇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申请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七)进一步放开“三投靠”入户政策。凡是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均可以申请随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三、实行外来人口居住登记制度

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我市居住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尽快实行外来人口居住证制度,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长期在我市工作生活但暂不具备或者不愿意落户我市城镇的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并为做好外来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四、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要求,现阶段,农村人口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五、规范户口登记和管理

(一)合理规范设置集体户。为解决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又没有住房的人员落户问题,应合理规范设置集体户。一是在市人才、劳动力市场分类设立集体户;二是在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设立公共集体户;三是在符合立户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

(二)妥善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积极解决因长期外出等原因注销户口、一人多户的问题;积极解决公民死亡后,户口未及时注销的问题;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快捷地为被征地农民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肃纪律、落实责任,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做好舆论引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中央和省市有关精神,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强调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推进城镇化的各项措施相配套扎实有序完善。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在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强化协调配合。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真履职,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划生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已出台的与户籍挂钩的政策进行清理,尽快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做好政策衔接。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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